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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勞動仲裁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等方面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接下來,找個律師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發生勞動爭議時,青島市南區應該如何申請勞動仲裁的問題。

          一.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提條件和必備程序。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對該案件進行仲裁。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提出仲裁請求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仲裁申請時效的,仲裁委員會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的; 請求和事實的依據;斥責委托代理人資格和代理權限的日期等。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事務機構收到仲裁申請書后,審查申訴人與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管轄; 起訴書和有關資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申訴時間是否符合仲裁申請的時效規定等。 對申訴材料不齊全或者有關情況不明的仲裁申請書,應當通知申訴人補充。

          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者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批準并作出決定。 決定立案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并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通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三.勞動爭議仲裁前準備

          1、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依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 對事實的消除、案件內容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1名仲裁員單獨進行。

          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成員、指定仲裁員、仲裁庭書記員、鑒定人、勘驗證人和翻譯人等,作出回避決定。

          3、調查取證。

          仲裁庭人員應當認真閱讀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 需要核實或者鑒定的問題,應當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委托有關部門。 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被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 因此,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向委托方仲裁委員會寫信報告。

          4、制定仲裁方案。

          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制定對勞動爭議的處理方案。

          四.勞動爭議仲裁審理

          1、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開庭四日前將記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韓人事。 當事人接到通知后,不能正當拒不到法院,或者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依照解約處理,對祈禱人作出缺席的判斷。

          2、先調解。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仲裁。 調解達成一致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仲裁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仲裁。

          3、開庭宣判。

          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和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公布仲裁庭紀律的程序進行。 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案件,宣布案件原因的上訴人和聽取被訴人答辯的仲裁員,應當以訊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理解的問題進行法庭調查,并根據證明雙方當事人最后意見的當事人的意見, 不應當進行當庭調解或者調解不成協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協商,作出判決的仲裁庭返回法院,宣布裁決; 仲裁庭作出結論或者需要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的,仲裁庭可以宣布仲裁裁決延期。

          4、制作仲裁裁決書。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 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的,應當自仲裁裁決作出之日起7日內送達仲裁裁決書。 定期裁決時,由法院送達裁決書。

          5、仲裁期限。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 案件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等待批準、工傷認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妨礙仲裁事務進行的其他客觀情形,視為仲裁時效中止,應當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 仲裁時效中止不包括在仲裁事務時效中。

          以上是我們尋找青島市南區勞動仲裁及勞動仲裁程序律師小編整理的內容。 面對勞動爭議,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學會使用法律武器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通過正常的仲裁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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