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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假理由10天工資該如何發放的

          工人在上班時難免生病,根據病情不同,假期天數的長短也有問題。 如果病情嚴重,有可能請病假,但由于10天天數很長,很多人擔心會不會發工資。 病假理由的十天工資怎么發? 這個問題,請看下面的答案。

          病假理由10天,工資該怎么發: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間、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勞動,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應當自動延續到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屆滿為止。

          3、病假職工醫療期滿后可以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被認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退休手續,并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級至十級認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津貼、中勤、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因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其在單位工作年限,相當于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患重癥和絕癥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重癥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身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因此,作為病假理由的10天工資也應正常發放。 但是,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但有限度。 也就是說,不能低于80%。 否則,就會違反法律的規定。 當然,也允許一些企業人性化,給工人更高的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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