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以及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無固定期限合同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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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仲裁具有以下條件不予受理:一、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二、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三、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四、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五、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六、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是什么?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
3、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4、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深圳市民可網上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是什么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具體是哪些?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2、申請人對提交仲裁的爭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申請人不是已故勞動者的合法繼承人和利害關系人。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3、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4、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申請仲裁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期限。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是什么?
1、(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調解范圍。
5、(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等發生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1、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接受仲裁: 仲裁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4、 第二十七條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勞動仲裁法中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后,應作出仲裁陳述,并將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如果不受理當事人提出的勞動仲裁申請,一定會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不受理的理由,比如申請工傷認定,肯定無法向仲裁機構提交工傷認定申請,這不屬于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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