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需要訴訟費嗎,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制度
1F、民事訴訟調解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不同案件階段的調解制度
立案調解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徑行調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第9條規定,立案階段的調解應當堅持以效率、快捷為原則,避免案件在立案階段積壓。適用簡易程序的一審民事案件,立案階段調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立案后10日;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民事案件,立案階段調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0日,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再延長10日。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先行調解的案件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一)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二)勞務合同糾紛;
(三)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
(五)合伙合同糾紛;
(六)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但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答辯期滿前調解
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訴訟中自行和解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上訴期間法院不能另行組織調解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當事人如果再一審判決作出后申請調解或是和解已屬判決的執行問題,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執行部門的主持下達成和解,當然也可以上訴后在二審法院主持達成和解協議并制作調解書,上訴期間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已結案,不應再調解。
3F
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范圍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4F
調解方式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人民法院應當在調解前告知當事人主持調解人員和書記員姓名以及是否申請回避等有關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當事人申請不公開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調解時當事人各方應當同時在場,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作調解工作。
5F、調解方案的提出
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
6F、協助調解的單位和個人的邀請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
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7F、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應有具體授權
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8F、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調解無效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9F、保密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調解協議內容不公開,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主持調解以及參與調解的人員,對調解過程以及調解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應當保守秘密,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10F、調解協議的自愿合法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11F、達成調解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2F、調解書的生效時間
調解書需經當事人簽收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應當以最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生效日期。
13F、調解協議不予確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一)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14F、調解協議內容的開放性
調解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當然,并不是調解協議中任何超出訴訟請求范圍的內容人民法院都應確認,而應當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超出訴訟請求范圍的情形依法予以審查,只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人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以確認有效。
15F、訴訟費承擔
當事人不能對訴訟費用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比例,并將決定記入調解書。
16F、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約定
人民法院對于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準許。
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條款,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17F、案外人可以為當事人擔保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蛘甙竿馊送鉃楫斒氯颂峁5?,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
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條件時生效。
18F、無承受權利義務的當事人不簽收調解書效力
對調解書的內容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19F、調解書與調解協議不一致
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補正民事調解書的相關內容。
20F、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出具調解書
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確認并制作調解書。
當事人就主要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訟請求提出處理意見并表示接受該處理結果的,人民法院的處理意見是調解協議的一部分內容,制作調解書的記入調解書。
21F、可以不制作調解書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2F、當事人可自愿選擇調解協議的生效方式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調解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情形,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可以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23F、調解未達成的處置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24F、不予制作判決書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后,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
25F、部分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予以確認,并對未到庭參與調解協議當事人的利益作出裁判
《民訴法解釋》第四百一十二條規定:“部分當事人到庭并達成調解協議,其他當事人未作出書面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中對該事實作出表述;調解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不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判決主文中予以確認?!?
該條款設置的目的在于到庭的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事項并沒有損害他人利益,若不以判決的形式對其予以確認,該協議將難以產生強制執行力,也不能使該案的其他責任得到確認,無法徹底解決糾紛。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就部分訴求達成調解協議,部分未達成的,法院可以一并以裁決書形式作出裁判。
26F、涉無獨立請求權人調解
人民法院調解民事案件,需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應當經其同意。該第三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判。
27F、強制執行
調解書確定的擔保條款條件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成就時,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承擔了調解書確定的民事責任后,對方當事人又要求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遲延履行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8F、標的物存在限制情形的調解處理
調解書約定給付特定標的物的,調解協議達成前該物上已經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權和優先權不受影響。第三人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物提出異議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29F、其他調解情形
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應著重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應當著重調解,鼓勵當事人和解?!?
股東代表訴訟的調解
《九民紀要》第27條規定,公司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最終受益人,為避免因原告股東與被告通過調解損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調解協議是否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調解協議經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至于具體決議機關,取決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公司股東(大)會為決議機關。
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訴訟應注重調解
《公司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案外人對生效調解書提出異議應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以惡意串通為由,對其作為案外人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能就調解書的內容在本案中再行審查,可告知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另行就調解書申請再審。
所有權人以調解方式處分被查封財產的行為無效
調解應建立在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礎之上。法院在調解過程中,應對調解協議中處分的標的物上是否有案外人利益,即當事人是否對標的物享有完整的處分權這一基本事實進行審查。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的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或者異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法律通過查封剝奪被執行人的處分權,被執行人無權處分查封財產,所以所有權人以調解方式處分被查封財產的行為無效。
以房抵債調解書的審查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1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以房抵債協議,并要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協議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應當予以釋明;對利用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或者規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調解書;對當事人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的,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偵查機關處理。
禁止邀請宗教人士利用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處理農村矛盾糾紛
《關于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第30條規定,堅持政教分離政策,嚴禁宗教干預國家司法職能的實施。禁止邀請宗教人士利用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來處理農村矛盾糾紛。正確把握宗教教義與民族習慣、社會道德的邊界,依法懲處打著宗教旗號侵害廣大信教群眾、農村群眾的婚姻自由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信仰與不信仰宗教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嚴厲打擊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通過巡回審理、以案說法等方式,教育引導廣大信教群眾正確認識和處理國法和教規的關系,提高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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