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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拖著不分配怎么辦

          遺產拖著不分配怎么辦,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有訴訟時效限制嗎?丨民法典小故事(471)

          這是一起關于繼承糾紛的案例。

          案情非常簡單,徐老爺和妻子安女士生了六個小孩,倆口子先后去世,除了老大明確放棄遺產外,其他的四個女兒跟二哥爭奪老人留下的2萬元賣房款和喪葬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其他四個女兒都應當均等分配這些遺產,至于二哥說他們沒有吭聲,過了兩年就算超過了訴訟時效的理由,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從這個案例我們學習到:

          一是,打官司,終究還是打證據。繼承糾紛,其實跟證據關系非常密切,法律規定的,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前提條件是要證明沒有盡到扶養義務,這個證據還是比較難以獲得的,這也是二哥敗訴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放棄繼承跟訴訟時效的關系。法定繼承的規則是,只要沒有書面證明放棄,就表示沒有放棄繼承,這跟遺囑繼承是完全相反的規則。所以,四個女兒沒有出具書面放棄證明,這也導致了二哥認為的,他們的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沒有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原因。

          附: 徐某1、徐某2等繼承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遼04民終55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徐某1,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漢族,現住撫順市東洲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曄,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漢族,現住撫順市新撫區,系被告徐某1女兒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2,女,1960年7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撫順市東洲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3,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漢族,現住撫順市東洲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4,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漢族,現住撫順市東洲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5,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漢族,現住撫順市新撫區。

          上訴人徐某1因與被上訴人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繼承糾紛一案,不服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2021)遼0403民初5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人,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F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徐某1上訴請求:

          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案涉的撫恤金喪葬費均由上訴人繼承。事實與理由:

          徐和、安長云兩位老人去世前均由徐某1照顧贍養,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其他4名被上訴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均沒有盡到扶養義務,徐某1主動墊付老人全部喪葬費用支出開銷,其他4名被上訴人故意在徐和、安長云二老單位喪葬費待遇申領時拖延不予簽字,致使上訴人墊付的費用花銷遲遲不能核銷申領。根據民法典1124條,4名被上訴人在明知老人去世后申領喪葬費具體時間,并未在60日內主張申領應視為放棄,一審判決中并未參照處理。被繼承人徐和、安長云2萬元遺產自2017年8月28日起兩位老人去世后至2021年3月8日止已3年6個月,也超出兩年法律受理期限,應視為放棄,一審中未參照處理。徐某1購買輪椅、手扶推車、霧化器、徐和出院租車、一審中已提供證據,可以補充提供證據,請法院受理采納。一審提供的租房協議時間地點提供清晰法院可以取證,請重新核實采納取證。一審中安長云喪葬費徐某1并未申領,所以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徐某1不合法理。被上訴人徐某3在母親安長云下葬時,花費徐和與安長云賣房款1萬元,應該出具花銷明細。八、訴訟程序違法,裁決書送達時間超出法律規定時限。

          被上訴人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答辯稱,父親分別在倆個女兒家住了兩三年,上訴人徐某1沒拿過費用。

          上訴人徐某1在農村給人看房子租了個房子,一個月200元,他把我們母親接過去之后,管我們要租房錢,那時候我們父母都還活著,他們倆都有工資,他買的輪椅什么的一些費用,都是從我父母的工資卡出錢買的。

          父親有錢,上訴人徐某1自己錢不夠花,不能給父母花錢。請求駁回上訴。

          原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四原告與被告平均繼承父母遺產及父親徐和喪葬費86176元;判令四原告與被告平均分配、繼承母親安長云喪葬費44074.29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被繼承人徐和與被繼承人安長云系夫妻關系,二人共育有子女六人,即:長子徐某1、次子徐某3、長女徐進、二女徐某2、三女徐某4、四女徐某5。

          被繼承人安長云于2015年1月6日去世,徐某1因辦理安長云喪葬事宜(不含餐費)支出10500元。

          被繼承人徐和于2017年8月28日去世,徐某1因辦理徐和喪葬事宜(不含餐費)支出7010元,因徐和與安長云合葬支出2900元。

          安長云生前發生醫療費1811.36元、徐和生前發生醫療費3900元及購買康佳癱瘓病人護理床花費930元,均由徐某1墊付。

          徐和、安長云夫妻遺留賣房款20000元,現由徐某1保管。被繼承人安長云所在單位因安長云死亡應發放喪葬費44074.29元,現仍未發放。

          被繼承人徐和所在單位因徐和死亡發放喪葬費46176元,該費用打入徐和本人工資卡內,已由徐某1領取。

          被繼承人長女徐進明確表示:其放棄被繼承人留下來的財產,怎么分其不參與,由于其身體問題,不參于任何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本案中,因被繼承人徐和與安長云的長女徐進自愿放棄繼承,并表示不參與訴訟,而四原告與被告均系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故被繼承人的遺產依法應由四原告與被告均等分得?,F由被告保管的被繼承人賣房款20000元為被繼承人遺產,該遺產應先返還被告為被繼承人墊付的醫療費及購買護理床費用計6641.36元,剩余13358.64元由四原告與被告均分,即每人分得2671.7288元。

          喪葬費、撫恤金是被繼承人原工作單位支付的用于職工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慰問金和生活補助費,剩余的喪葬費、撫恤金可比照遺產處理。

          被告為辦理徐和喪葬事宜支出的9910元,應優先在徐和喪葬費46176元中支付,剩余36266元由四原告與被告均分,即每人分得7253.20元。

          因被繼承人遺產20000元及徐和喪葬費均在被告處,故被告應給付四原告每人9924.928元。

          被告為辦理安長云喪葬事宜支出的10500元,應優先在安長云喪葬費44074.29元中支付,剩余33574.29元由四原告與被告均分,即每人分得6714.858元。

          辦理被繼承人喪葬事宜時四原告與被告各自承擔的餐費不應計算在喪葬費用中,由四原告與被告自行承擔。

          四原告主張徐和遺有存款20000元,該款先由長女徐進保管,后因徐進出國由被告保管,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亦不認可,本院不予確認。

          被告辯稱繼承時效為二年,四原告未及時主張權利應視為放棄繼承,依法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的規定,本院對被告該辯稱意見,不予確認。

          被告辯稱為被繼承人墊付租房、醫療、訴訟及購買輪椅、助力車等費用,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本院不予確認。

          被告辯稱為被繼承人墊付購買電視機費用,因被告認可電視機現由被告使用,且四原告未對電視機主張權利,故本院不予確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

          被繼承人徐和、安長云遺產20000元及被繼承人徐和喪葬費46176元,共計66176元,由原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各分得9924.928元,由被告徐某1分得26476.288元,被告徐某1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各9924.928元;被繼承人安長云喪葬費44074.29元,由原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各分得6714.858元,由被告徐某1分得17214.858元;駁回原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5元(原告徐某2預交1337元,原告徐某5預交1568元),由原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各負擔596元,由被告徐某1負擔521元。

          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徐某1給付原告徐某2521元;原告徐某3給付原告徐某2220元、給付原告徐某5376元;原告徐貴香給付原告徐某5596元。

          二審認定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四被上訴人均未書面表示放棄繼承,上訴人上訴主張“被繼承人徐和、安長云2萬元遺產自2017年8月28日起兩位老人去世后至2021年3月8日止,已3年6個月,也超出兩年法律受理期限,應視為放棄”的觀點與法無據,不予支持。

          “主要扶養義務”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在生活方面體貼照顧,特別是對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或主要負擔生活費用,給予經濟扶持。

          原判根據上訴人與四被上訴人的舉證情況及查明的事實,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

          上訴人提出購買輪椅、手扶推車、霧化器及租房費用等主張,四被上訴人辯稱,都是從我父母的工資卡出錢。

          上訴人應當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提供確實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對上訴人的該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一)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05元,由徐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明明

          審 判 員 王 煒

          審 判 員 關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隋澤龍

          代書記員 徐藝僑

          遺產拖著不分配怎么辦,遺產繼承權怎么分配

          遺產繼承權怎么分配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范,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

          根據《繼承法》第2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依《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相關法律條文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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