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起訴費多少,民事訴訟中的三種訴
訴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一方當事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為對方,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進行審判的請求。按照當事人提出訴的內容和目的不同,民事訴訟訴可以分為三類: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形成之訴)。
一、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判定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法律關系的訴求。
按照當事人訴請目的不同,又可以將確認之訴分為積極的確認之訴和消極的確認之訴。積極地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如訴請法院確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收養關系。消極的確認之訴,是指要求法院確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如請求法院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此外,根據當事人提出的時間不同,確認之訴又分為原始的確認之訴和中間確認之訴。原始確認之訴,是指在起訴階段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確認之訴,是確認之訴的典型形態。中間確認之訴,是指在訴訟過程中,關于訴訟的前提性問題,當事人提出的確認某項法律關系的訴。
確認之訴的特點:
(1)確認之訴以當事人之間對某一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有爭議為基礎。只有當事人雙方對他們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法律關系產生爭執,才有確認之訴的必要,才能提起確認之訴。
(2)確認之訴的目的只是謀求對一定法律關系存在與否的司法認定。確認之訴并不預先確定法院裁判內容的強制實現,而只是一種通過法律關系的“公權性”確定來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3)法院對確認之訴的判決不伴有執行效力。而給付之訴具有執行力,變更之訴將形成力作為解決的重點。對確認之訴來講,它是專門通過對法律關系司法認定來謀求糾紛的解決,并不要求當事人履行相應的義務。
2.提起確認之訴的條件
當事人提起確認之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民事法律關系處于不明狀態。當事人雙方對于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發生爭執,這種關系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尚處于不明狀態,而且,這種法律關系應是現在的法律關系,將來的法律關系一般不允許確認。
(2)存在消除法律關系不明狀態的必要性。因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明確,被告方的行為會導致原告法律地位的不安定,即有使原告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危險。
二、給付之訴
給付之訴,是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判令對方當事人向自己履行一定的民事給付義務的請求,如請求返還財產、支付貨款的請求等。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中最有代表性的形態,也是司法實踐中利用率最高的訴訟類型。在民事領域中,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一旦依法成立,就會產生相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另一方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履行義務,就構成給付之訴。
1、給付之訴的特點:
(1)給付之訴的根本目的,不僅要確認訴方當事人的實體請求權的存在,更重要的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特定的民事義務,以謀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現。
(2)給付之訴提起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給付糾紛。這種給付糾紛,應當是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存在給付請求權以及如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發生了爭執。
(3)給付之訴的判決往往是具有執行力。在取得勝訴判決后,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滿足自己的實體請求權。
2、給付之訴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給付之訴可以分為以下種類:
(1)財產給付之訴和行為給付之訴。如此分類,這是依據當事人請求給付的內容為標準來確定的。財產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財產交付義務的訴。財產給付之訴亦可以分為交付特定物的給付之訴與交付種類物的給付之訴。交付特定物的給付之訴如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借用的一幅名畫,交付種類物的給付之訴如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子女撫養費20萬元。行為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的訴。行為給付之訴,又可以分為作為的給付之訴和不作為的給付之訴。如原告請求判令被告騰空住房,屬作為的給付之訴,如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為,屬不作為的給付之訴。
(2)現在的給付之訴和將來的給付之訴。這是以給付時間為標準所分之類?,F在的給付之訴,是指在原告針對與被告現存已到履行期的給付之訴而提出給付請求,法院作出判決之后,便產生向對方履行義務或可進行強制執行的效力。將來給付之訴,是針對履行期限尚未到來的將來給付義務而提出的給付請求。法院對這種將來給付請求作出判決后,并不立即產生給付義務,而是在將來的履行期到來或者履行的條件具備之后,才履行一定的義務。當事人通常情況下只能提起現在給付之訴,而將來給付之訴的提起則應當是具備相當嚴格的條件。
3、提起給付支付的條件
當事人提起給付之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之間存在給付爭議。包括給付請求權是否存在、給付的范圍、時間以及方式等。存在給付爭議時提起給付之訴的基礎。
(2)當事人一方依法享有的給付請求權已屆清償期,而義務人尚未履行或者拒不履行應當承擔的給付義務。這是提起現在給付之訴的條件。對于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應當具備預先請求的必要性,即根據債務人的言行,可以推定其屆時無履行給付義務的意思時,就可以認為已有履行請求的必要。
4、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的關系
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首先確認之訴之是給付之訴的基礎。法院在審理給付之訴時必須先要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加以確認,然后在此基礎上作出對給付之訴的判決。為此,這兩種訴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其次,若這兩種訴不在同一案件中,確認之訴所作出的判決結果,對將來可能提起的給付之訴會產生預決的效應。
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的區別:第一,提出的目的不同;第二,提出的前提不同;第三給付之訴的判決結果是有強制執行力的。而對確認之訴來講,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或標的物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因此,確認之訴,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交付和接受的權利義務。
三、變更之訴,又稱形成之訴
變更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改變或者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現存的某種法律關系,比如共有關系、婚姻關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實和行為而變更或者消滅,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某種法律關系是否保持存續發生了爭議,訴諸法院,要求予以變更,就是變更之訴。
變更之訴可以分為實體上的變更之訴和程序上的變更之訴。實體上的變更之訴,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變更民事法律關系,產生實體效果的請求。如離婚訴訟的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產生當事人之間因離婚判決而導致婚姻關系消滅的實體法后果。程序法上的變更之訴,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變更程序法律效果的請求,最典型的就是再審之訴。
變更之訴的特點:
1、當事人之間對既存的法律關系的存在并不存在爭議,爭議的是該法律關系是否應當繼續存在下去或者以什么內容、形式存在下去。
2、在法院作出變更判決生效之前,現存的民事法律關系仍然保持原來的狀態。變更之訴是通過法院的變更判決來改變或者消滅現存的法律關系,在法院作出的變更判決生效以前,當時存在的民事法律法律關系并不發生任何變化,仍以原來的內容、原來的形式繼續有效存在。只有法院作出的變更判決生效以后,原來的民事法律關系才會發生變更或者消除。
變更之訴與確認之訴的區別是:兩者都是針對民事法律關系而發生的。確認之訴,是當事人之間對某種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有爭議,需要法院加以明確;變更之訴中,是當事人之間對現存的民事法律關系無爭議,只是要求法院作出改變或者消除這種民事法律關系。變更之訴與給付之訴之間的關系,兩種訴常常并存于同一個案件之中,兩訴可合并審理,并一同作出判決。
民事糾紛起訴費多少,訴訟費用該如何交納?案件訴訟費用都是由敗訴人負擔嗎?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法發[2007]16號)的規定,一審民事案件訴的原告,應當在接到法院交納訴訟費通知次日起 7 日內交納訴訟費。如果不按照規定逾期交納訴訟費,法院將按撤訴處理。上訴案件的受理費,由上訴人預交,雙方均上訴的,由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預交的金額和方式。
第二審和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分別為:
經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訴人負擔,雙方上訴的,由雙方分擔;上訴后撤訴的案件,由撤訴的上訴人負擔;審理后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審負擔原則負擔后,還應當相應調整一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兩審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審或提審的案件,如認為原審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依法進行改判,對訴訟費用一并改判。
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和免交
所謂緩交,是指當事人經濟上確有困難,暫時無力交納訴訟費用,向人民法院申請延緩交納時間,待有能力時交納;所謂減交,是指當事人經濟上確有困難,無力交納全部訴訟費用,經申請后,人民法院準予適當減少應交納的訴訟費用。所謂免交,是指當事人經濟上確有困難,無力交納全部訴訟費用,經申請后,人民法院準予不交納訴訟費用。
與免交訴訟費不同,有些案件無需當事人申請,法律明確規定不需交納訴訟費用。不交納訴訟費案件有: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案件;行政賠償案件等。不服二審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提出再審申請的,或法院對該案件提起再審,無需再交納訴訟費。但是如果申請再審是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則應當交納相應的訴訟費用。
【小律提醒】
前面提到的只是訴訟費用的預交,訴訟費用到底由誰來出,要等案件審理結束后,才能最終確定。一般來講,一審案件訴訟費用由敗訴人負擔。需要注意的幾種特殊的情況是:
(1)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數額;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3)撤訴案件,由原告負擔,但減半收??;
(4)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法律適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
第二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本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除外。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法發[2007]16號)
三、關于訴訟費用的負擔《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對原告勝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人民法院應當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擔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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