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合同修改有效嗎?如何從字斟句酌中反敗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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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承租XX社土地及地上房屋,并簽署《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十年,口頭稱到期再續簽合同,在十年的租期內王X在該土地上建造部分廠房、辦公用房等,租賃合同到期后,王X要求續租,XX社不予續租,經多次協商未果后,XX社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拆除地上房屋、騰清土地。
王X找到本所律師,稱:雖租賃合同已到期,但在合同期間內其投入巨大,合同解除對其會造成一定的損失,希望XX社能續簽租賃合同或賠償一定損失。
本所律師接到該案件后,通過了解案情,認為續簽租賃合同有一定難度,故建議王X提起反訴并要求賠償損失。
在承辦律師對涉案的所有證據認真審閱時,發現租賃合同中的一個小細節,該合同中的手寫添加部分反復推敲,其中表達的意思有細微差別,隱指對王X有利,承辦律師抓住該合同細節,深入剖析,雖一審法院未采納此種觀點,但在承辦律師多次與二審法院溝通后,獲得二審法院支持,最終撤銷了一審判決。
下面是承辦律師在辦理本案過程中實戰的法律文書--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人) 王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被反訴人) XX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ZD人民法院(20XX)冀012X民初130X號民事判決書,故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撤銷ZD縣人民法院(20XX)冀012X民初130X號民事判決書;
2、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反訴請求,即依法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在租賃土地上所建設的生產廠房、辦公用房等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的損失共計4435745元;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雙方租賃合同明確約定上訴人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在租賃土地上建設廠房及辦公等設施,產權歸上訴人所有,故合同到期后在該財產歸屬未達成一致前,該財產及所占的部分租賃土地屬雙方共同共有狀態。
雙方于2008年4月18日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十年,且在合同第五條第4項明確約定:“乙方(上訴人)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租賃土地上建設生產廠房及辦公等設施,產權歸乙方(上訴人)所有,如租賃到期后乙方(上訴人)不再續租,此地所蓋廠房由乙方(上訴人)自行拆除……?!痹摋l款(有下劃線并加黑部分)是在原有基礎之上修改添加后的條款,且有時任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加蓋手章。原條款內容為:“……在租賃到期后乙方自行拆除……”故此條款約定的真實意思為:合同到期后,如上訴人不繼續承租該土地的,上訴人所建廠房及辦公等設施,上訴人自行拆除或無償歸被上訴人所有。如上訴人繼續承租該土地的,被上訴人應同意續租。上訴人要求繼續承租,被上訴人不予續租的情況,雙方沒有約定。故在雙方沒有對租賃期間上訴人所建設的廠房及辦公設施等財產歸屬達成一致前,該財產及其所占有的相應土地屬于雙方共同共有狀態。
二、即使被上訴人不予續租該土地,那么關于土地上上訴人所建廠房及辦公等設施亦應進行協商歸屬權,或賠償上訴人各項損失,關于具體的損失數額,上訴人已向法院申請鑒定。
在雙方簽訂合同到期前三個月前,于201X年X月X日上訴人書面通知被上訴人,要求繼續承租該土地,被上訴人書面明確表示不予續租。但是,關于上訴人所建廠房及辦公等設施歸屬或賠償也未進行協商。上訴人建造生產廠房及辦公等設施是經過被上訴人明確同意的,且產權歸屬亦是上訴人,雙方對合同到期后,擴建費用的承擔未作約定,事后也不能達成一致。依照《最高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二)款“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敝幎?,本案可參照該司法解釋,再根據本解釋第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敝幎?,再結合本案屬鄉鎮區域的土地租賃,不屬城鎮規劃區內,在上訴人建設之初,無須辦理任何建設手續,被上訴人是認可并明知的,故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擴建造價的全部費用。關于費用的具體數額,上訴人已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以確定上訴人擴建造價的實際費用,一審法院僅以被上訴人不向上訴人賠償損失為由,對上訴人的鑒定申請置之不理于法無據。
三、一審判決中稱:“所建生產廠房及辦公等設施的產權應由上訴人自行處置?!睕]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并嚴重侵害了上訴人合法權益。
上訴人所建設的廠房及辦公等設施是依據雙方合同約定,且被上訴人同意后所建設的,其價值高達幾百萬,該價值亦必須依附土地產生。該財產的保留不僅是使被上訴人土地價值增值,更可以得到充分利用。如強行拆除,不僅使其價值嚴重受損,還要支出高昂的拆遷費用。而一審判決稱該生產廠房及辦公等設施由上訴人自行處置的處理方式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如此判決一旦生效,不僅嚴重侵犯了上訴人合法的財產權利,更是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
四、一審法院未對涉案土地性質、合同效力等進行調查核實,屬于基本事實不清,依法應發回重審或改判。
涉案土地是什么性質?在誰名下?被上訴人是否有權對外出租等本案的基本事實,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一審法院亦未查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之規定,本案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擴建的費用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故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SJZ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X
20XX年X月X日
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遇到購車合同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除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的內容有不同的觀點與看法,那么購車合同糾紛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呢?如何處理購車合同糾紛呢?
1、和解解決糾紛是購車合同糾紛解決機制中最常用的一種方式;
是指購車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口頭或書面的形式進行協商,互相妥協和讓步,最終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但和解所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2、購車合同買賣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去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3、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蛘?,購車合同的交易雙方還可以在購車合同中約定,一旦產生糾紛,將由某仲裁機構進行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雙方將爭議提交給所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的,法院在這里就沒有管轄權了。另外,向人民法院起訴時,需要注意三年訴訟時效,超出此期限,則失去勝訴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合同糾紛處理的環節,存在以下幾個主要風險:
(1)未建立合同糾紛處理的有效機制,糾紛處理不當,導致單位利益受損;
(2)未收集充分的對方違約行為的證據,導致單位在糾紛處理過程中處于舉證不力的地位;
(3)未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能導致單位應享有的利益受損。
行政事業單位對于發生的合同糾紛,應當明確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及相關審批權限和處理責任,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批準,相關經辦人員不能做出實質性的答復或承諾。
那么上述就是有關遇到購車合同糾紛應該怎么處理的介紹了,大家學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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