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訴訟費收費標準,城鄉統一 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落地
文 | 本刊記者 黃曉云
轉自:中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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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者城鄉戶籍身份的不同往往會導致賠償數額差異,甚至懸殊數倍。隨著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及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城鄉差距逐漸縮小,如今持續近20年“同命不同價”的現象也終將落幕。
2022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區分城鄉兩種賠償標準,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自5月1日起施行。
對這一重大修改,學界反響熱烈。中國人民大學原常務副校長、中國民法學會會長王利明表示,此前司法解釋區分城鄉戶籍采取不同的賠償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更增加了法官在案件裁判中證據審查和法庭調查的難度?!缎薷臎Q定》實行統一的賠償標準,能夠極大地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糾紛,也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
“規則的改進體現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理念上盡可能彌合城鄉收入差距所帶來的對當事人的影響,彰顯了司法機關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展現出司法機關的責任感和使命擔當?!敝袊嗣翊髮W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姚輝認為,《修改決定》是對城鄉融合發展的大政方針的積極響應,將更加有利于公平保障城鄉居民的合法權益。
“平等,是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理念,也是一個現代國家的標志之一?!彼拇ù髮W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周偉說,城鄉二元結構一直在深刻地影響著中國社會,此前司法解釋其實也是這種二元結構在賠償方面的具體表現。周偉建議,在制度上可以進行更加精細的設計,“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個案爭議
這是一個曾引發廣泛關注并常常被人提及的真實案例。
2005年12月15日,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讓重慶三名花季少女永遠離開了人間。慘劇的發生讓人心痛,事情的發展卻令人錯愕——事后,肇事方的賠償因人而異:兩名有城市戶口的女孩家屬都獲賠20余萬元,而農村戶口的女孩父母僅得到8萬元賠償。
這無形中對農村少女家庭造成了第二次傷害?!巴煌瑑r”的爭議彼時成為社會焦點,余波久久不息。然而,這一個案并非孤例,它的賠償金額確有依據。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進行了城鄉區分。其中,死亡賠償金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計算,賠償年限為20年。
照此計算,2004年(2005年上一年度)重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221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2535元;兩個數字再分別乘以賠償年限20年,前者近20萬元,后者僅5萬余元。
2006年,農村少女的父母找到周偉,希望他能提供法律援助。據周偉回憶,少女雖是農村戶口,但一直生活在城鎮。那么,到底適用城市標準,還是農村標準?周偉認為,這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并不一致,構成了戶籍歧視。
事發4年后,在2009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時,該案被作為典型案例進行了研究討論。立法者試圖將城鄉標準統一,但當時條件不允許,最后只對同一侵權行為的賠償標準進行了統一。
《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币簿褪钦f,以農村少女案為例,這部法律就能夠支持其家屬獲得與城市女孩家屬相同數額的賠償金。
在周偉看來,《侵權責任法》的頒布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在法律上首次打破了城鄉差別。其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不少意見提出,法律應統一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睹穹ǖ洹非謾嘭熑尉幍恼髑笠庖姼逡苍霈F過相應的規則設計,將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統一以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礎進行計算。
姚輝介紹,在征求意見過程中,考慮到地域之間的差異,曾將相應賠償金的確定基礎由“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修改為“受訴的省級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雖然最終頒行的《民法典》相關條文仍延續了《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而未作改動,但可以看出,“立法機關確實為統一賠償金計算標準作出過有益嘗試”。
目前,《民法典》規定造成他人殘疾和死亡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但并未明確計算標準。姚輝解釋,這既是因為立法活動需要凝聚最大共識,對于尚存爭議的問題不宜輕易作出規定,也是因為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尚有差異,很難簡單地采用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標準。
試點實踐
立法對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不作明確規定,于司法實踐而言,其實留出了探索空間。
2004年《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根據城鄉二元差異劃分兩個標準。王利明說:“這是由當時我國國情和客觀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币x也認為“有其合理之處”。在人口流動不夠頻繁的時期,城鄉生活水平存在較大差異,規則的制定者必須充分面對現實,考慮諸如城鄉收入差距、賠償能力迥異等現實狀況。
然而,時過境遷。城鄉經濟社會日趨融合,人口加速流動,使得二元結構日益松動,城鄉標準不一的“藩籬”也在慢慢拆除?!度珖袷聦徟泄ぷ鲿h紀要》(2011年)明確指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適用標準。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應適用城鎮居民標準。其被扶養人經常居住地也在城鎮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也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隨著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構建完成,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統一再次被提上議程。2019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改革人身損害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
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各地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開展試點工作,在試點地區范圍、試點案件類型、賠償計算標準等方面采用了不同做法。
例如,根據試點地區范圍劃分,有全轄區開展試點和轄區內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兩種做法。根據試點案件類型劃分,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全部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中開展試點工作,有的則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部分類型案件中開展試點工作。在賠償標準方面,主要有采用城鎮居民標準和全體居民標準兩種做法。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介紹,由于賠償標準統一,許多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化解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數量減少。比如,2019年河北省法院系統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同比下降了21.26%。案件審理難度降低,案件審理時間縮短,上訴率下降,同時也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
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擴大試點范圍,并將賠償標準統一到城鎮居民標準上來。此前,截至2021年6月,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試點工作中采用了統一到城鎮居民標準的做法。
該項試點迅速成為近年來人民法院“我為群眾辦實事”中廣受關注的創新舉措。2021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專門提及推進全域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統一以來,已惠及百余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獲賠數額6000余萬元。
標準統一
兩年多的試點工作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最高人民法院適時啟動了《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修改工作,并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過深入調研論證,《修改決定》最終發布。
此次修改共涉及《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2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22條、第24條六個條文?!霸谌婵偨Y人身損害賠償司法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緊扣《民法典》規范,妥當回應了社會關注?!币x如是評價。
湖南、陜西、河北等地法院在試點工作中采用了統一到城鎮居民標準的做法。上海法院的試點方案則另辟蹊徑,選用全體居民標準,案件中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那么,《修改決定》為何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全體居民標準高于農村居民標準,但低于城鎮居民標準。如果統一采用全體居民標準,則可能會降低城鎮居民受害者現有的賠償額度。而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能夠兼顧城鎮居民受害者和農村居民受害者的整體情況,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尤其是受害者為農村居民的,賠償數額將獲得較大幅度提高,更加彰顯《民法典》權利法和救濟法的本質。
比如,受訴法院地在北京的農村居民受害人死亡,如果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2020年度農村居民指標計算,最高可獲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約102萬元。而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后,居住在農村的居民也按照城鎮居民指標計算,最高可獲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約234萬元。
據2020年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公報,當前居住在城鎮的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達到了63.89%。與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城鎮人口比重上升了14.21個百分點??梢灶A見,城鎮人口的占比將來會進一步提高。王利明表示,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修改,適應了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需要,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
王利明特別指出,修改后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從而極大地促進了公平正義的實現,更好地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回應了新時代人民群眾的呼聲。
生命無價
從城鄉二元賠償標準,到同一侵權行為同一賠償標準,到農村居民適用“居住地城鎮標準”,再到如今全國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這一過程實際上是我國城市化進程的縮影。
回顧賠償標準的變遷,各個階段不同的賠償標準都是適合當時我國國情的,并非人與人之間不平等。過去,農村和城市確實差別較大?,F在,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城鄉高度融合、差距縮小,條件成熟了,賠償標準自然要求統一。統一的意義,是實現公平受償,更是對生命權的最大尊重。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城鄉統一,是否意味著生命價值有了統一的計算公式?對此,媒體多概括為“同命同價”。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俞灌南表示,這是一種樸素的公平價值觀,主要表達每個人都是平等的,因侵權行為造成死亡或者傷殘的,應當不考慮受害人的戶籍、性別、年齡、收入水平、社會地位等因素,統一按照同樣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或傷殘賠償金。
俞灌南認為,所謂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只是通過金錢賠償的方式,盡可能填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給其帶來的損失和生活不便,恢復侵權行為破壞的社會秩序,而非生命健康權益的物質化。畢竟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無價的,多少錢都不能體現生命的價值。只是現實社會中,各種意外和風險無處不在,人的生命健康權益難免受到損害。在發生損害后,總要通過一定的方式解決糾紛,盡可能救濟受害人。
“城鄉標準的統一,是在執法層面上通過建立一定的理論模型,賠償受害人未來因勞動能力喪失或者死亡減少的收入。其本質是對未來收入的賠償,而非生命健康權益本身的賠償?!庇峁嗄嫌媒洕鷮W概念對賠償標準作了形象描述。
“法的安定性和合理信賴保護是法治的重要目標。同樣,司法解釋的制定也應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理預期?!币x說,賠償金的計算十分復雜,但為了便于解決糾紛,使受害人及時有效地獲得足額賠償,在一定范圍內采用一個標準,能夠兼顧法律的安定性和靈活性,在確保標準相對統一的同時充分尊重地域差異?!缎薷臎Q定》通過法律的準確適用在司法層面實現良好社會效果,對其他方面的規則修改將具有示范效應。
民事糾紛訴訟費收費標準,民間借貸案件中的利率和利息
一、民間借貸利率的演變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于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1991年08月13日公布、1991年08月13日施行。
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于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2015年8月6日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根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2020年8月19日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法釋[2020]6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法釋[2020]17號)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因此,民間借貸利率的變化經過了一個演變過程,剛開始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后來變化為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法定之債)、24%—36%(自然之債)、超過36%(無效之債),再到目前的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
民間借貸政策中有關利率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而非管理性規定,必須遵守否則影響借貸合同中利率條款的部分效力。
二、民間借貸的新舊利率
1、舊的利率規定:“兩線三區”,其中兩線是24%和36%,三區是法定之債(24%以上),自然之債(24%至36%之間),無效之債(超出36%以上)。
2、新的利率規定:“一線兩區”,其中一線是一年期LPR,兩區是法定之債(不超過一年期LPR的四倍),無效之債(超出一年期LPR的四倍)。
2022年1-4月,一年期LPR是3.7%,四倍是14.8%。
三、轉換期間的利息計算
《民間借貸規定》第三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借款期限內利息計算表(表一)
一審案件受理時間
借貸合同成立時間
計算利息期間
利率
2020.08.20之前
2020.08.20之前
自合同成立至實際返還之日
兩線三區
2020.08.20之后
2020.08.20之前
自合同成立至2020.08.19
兩線三區
2020.08.20至實際返還之日
起訴時一線兩區
2020.08.20之后
自合同成立至實際返還之日
成立時一線兩區
四、民間借貸的利息計算
1、借貸期限內利息計算:有約定從約定(必須在法定利率范圍內),無約定從法定。
法定是指《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自然人之間借貸:未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不支持利息。
非自然人之間借貸:未約定利息,不支持利息;利息約定不明,支持利息(司法實踐中一般按一年期LPR一倍或同期貸款利率一倍)。
2、本金+實際使用期限=利息。
《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目前,許多貸款公司放貸時,如放貸10萬元、期限一年,第一個月返還本息4萬元,第二個月返還本息4萬元,第三個月返還本息2萬元,第四個開始每月返還1645元。
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10萬元放貸一年,本息是1148000元(其中本金10萬元,利息148000元),等額還款(12個月)每月是9567元,如果第一個返還4萬元,剩余的(40000-9567)=30433元應當是本金,減去當月應還本金(9567-1480)=8087元,實際多還本金(30433-8087)=22346元。那么第二個本息計算的本金基數應當是(100000—22346)=77654元,而不應當仍然按10萬元來計算。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貸款公司作為出借人,在本金的實際使用期限上做了文章、設置了陷阱,把借款人的10萬元本金實際使用期限縮短至3個月,但實際是按照使用12個月計算利息,把提前收回的本金再次放貸,獲得了超出法律規定利率的超額利息,這樣違規操作,甚至能夠達到70%-90%的利息(遠遠超過14.8%)。
還有的情況,放貸的當日就扣除利息,資金本金尚未使用,也就是無實際使用期間,何來利息?這種情況以當天實際出借的金額作為本金計算。
3、有條件地認可復利并非絕對禁止
《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七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金融借貸政策明確支持復利,但民間借貸是有條件地支持復利。如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各項貸款利率的通知》中,對不能支付的利息,計算復利。
4、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
《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九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逾期利息計算表(表二)
借期利率
逾期利率
違約金
計算標準
限制條件
有約定
無
從約定
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未約定
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無
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
有約定
無
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有約定
有約定
可以一并主張
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5、利息支付順序及期限
①支付順序:《民法典》第561條: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②支付期限:《民法典》第674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五、計算利息的基數如何確定
1、借款期限內,計算利息的基數只能是本金。
2、逾期期限內,計算利息的基數有三種觀點:一是以本金作為基數,通行觀點;二是原則上以本金作為基數,但是有約定以本金加利息作為基數,從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上限(《民間借貸規定》執筆人的觀點);三是直接以借款本息作為計算基數,理由是期限屆滿后未予支付,屬于違約責任范疇,應予支持。
3、遲延履行后,計算利息的基數是本息相加。
①《民事訴訟法》第260條[遲延履行]: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
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年利率大約6.3%)。
無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