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害的對象是市場管理秩序。
市場管理秩序是國家依法法規規范的穩定有序的經濟狀態是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如果破壞這種穩定有序的市場秩序,不僅直接侵犯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制度,而且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 必須對這種行為實行刑事制裁。 本罪的犯罪對象主要是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具體包括以下三種行為。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專營、專賣物品”,是指食鹽、煙草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專門機構經營的物品。 “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是指化肥、農藥等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實行限制性經營的物品。 這類物品不是固定的,而是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而變化的。 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未經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批準,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在國際貿易中確認某一特定產品原產地的證明文件。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全部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如礦產開采、森林采伐、野生動物狩獵等許可證。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比如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商品,倒賣外匯金銀及其制品; 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棄物的非法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彩票交易、汽油倒賣,非法買賣特定許可證、執照、感冒物品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珍稀植物、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等。
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或者以違法經營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租用國際專線、私設中繼設備或者采取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從事港澳臺電信業務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擾亂市場秩序而進行非法經營。 過失不構成本罪。
根據法律規定,非法經營行為除了上述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我們認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主要以非法經營額非法利潤額為基礎,綜合考慮其他情節。 例如,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者受到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 非法經營造成嚴重后果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造成不良政治影響的。
現實中往往存在非法經營,相關經營資質不確定擅自經營活動的,在符合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后,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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