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心的人會發現,在許多刑事犯罪中,專業的刑律師會為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辯護詞,以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其中,辯護詞可以是罪責較輕的辯護,也可以是無罪的辯護,這必須根據事實和證據來說。 以下是因找律師導致的非法經營罪無罪辯護詞,希望對理解辯護詞知識有所幫助。
XX非法經營罪二審辯護意見書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云南圓合圓律師事務所受上訴人XX近親屬李XX的委托,經本人同意,任命律師劉飛、張仕龍為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XX非法經營罪案件二審辯護人,為XX辯護。 接受委托后,辯護人會見了上訴人XX,查閱了一審的證據材料和審判文件。 現根據本案事實、證據和法律,向法庭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辯護人認為,富寧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XX非法經營罪的一審判決,認定法律要件錯誤,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混淆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界限,且違反嚴格依法、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法定要求,在法理認定上是錯誤的案件。 同時,本案認定事實證據主要通過供述和有罪推定認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沒有鑒定、核查,也沒有形成證據鏈,被告人XX訴非法經營罪成立的證據不足。 被告人XX被指控的非法經營罪,在事實上和法理上都不成立,再審更加不當。 辯護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宣告被告人XX無罪。 理由如下。
本案將一般違法定為非法經營罪,違反《刑事訴訟法》非法經營罪偵查管轄有關規定,檢察機關收集的證據無效,訴訟程序違法。
此外,一審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無視偵查中的誘導事實,剝奪被告的辯護權,將辯解理解為坦白態度惡劣,只采用對上訴人不利的證據,加重對上訴人的處罰,也明顯違背了罪刑統一原則,導致了基于錯誤判決的再審。
一、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上訴人XX的行為不符合刑法上非法經營罪的要件,只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并且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是本罪在主觀上應當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 從犯罪的主客觀來看,上訴人XX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構成的,并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行為人無謀取不正當利益目的的,不應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在客觀方面,必須有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 本案中,除了該案王健林、陽明、楊玉海供述與上訴人XX共謀非法運輸煙葉外,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上訴人XX與汪健林、陽明、楊玉海共謀參與非法經營、提供資金并從中收受非法利潤,因此上訴人以非法經營罪的罪名
1、從罪刑法定看。 我國煙草專賣,一直在行政法上調整。 在刑法的指南中,只被引為“投機倒把罪”,而沒有被引為“非法經營罪”。 在刑法修訂取消投機倒把罪后,煙草經營問題,其實刑法規范已經不可調和。 即使參照《罪刑法定》的原則,也不能類推為不能自然地將《煙草專賣法》的指針轉移到“非法經營罪”上。
2、從法律規定看。 《煙草專賣法》只有在第三十八條規定“倒賣煙草制品構成投機倒賣罪”的情況下,才處以刑罰。 其他條款不適用于本案的行為。 “投機倒把罪”在新《刑法》修訂時被廢除,該罪不再存在。 新《刑法》同時廢除了法院的“類推定罪權”,也不能與其他罪名類推定罪; 全國人大和最高法院也沒有解釋原來的“投機倒把罪”相當于現在的“非法經營罪”。 “分解罪名”的觀點,都是學者的學理解解釋,不是解釋的權利。 另外,“罪名分解”可以直接轉用,這其實是錯誤的。 因為“非法經營罪”確實是從“投機倒把罪”中分解出來的,但不是同一種罪。 其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要件都不同。
3、從實施條例看。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對此類行為明確指導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責任,沒有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采購,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頒發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進貨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因此一審判決將上訴XX行為定為非法經營罪明顯擴大了法律責任范圍,可以追究刑罰,明顯擴大了責任范圍,違反了刑法中的類推禁止思想,作出了錯誤的判決。
4、從司法解釋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解釋》 )第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對《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 (以下簡稱《紀要》 )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述犯罪,行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工藝、卷煙配方的,共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另一方面,《解釋》和《紀要》對照顯示,本案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共犯,上訴人可以將汪健林用于非法運輸煙葉的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許可證或者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不應該通過刑法和司法解釋來進行刑罰。 一審法院理所當然地沒有嚴格審查犯罪構成和法定犯罪概念的要件,導致了錯誤的判決。
5、上訴人XX非法經營所得額達不到刑事違法標準:辯護人認為XX的行為達不到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 其理由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聯合發行的《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 (以下簡稱《紀要》 )第三條,對煙草制品非法經營行為規定法律問題第一款,即“個人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原審法院對本案定性的刑法中關于銷售金額和非法經營金額的規定,一般是指銷售“貨物”后實際取得“價款”的金額,或者從事非法經營行為實際取得“經營”收入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7月5日在《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中明確了“違法所得”的含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規定的‘違法所得’,是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獲利的數額。 ”高法這一批復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刑事案件”為對象,但在其指導意義上完全可以適用于《紀要》中規定的“違法所得”。 這也可以通過《紀要》的規定來證明。 如上述《紀要》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個人非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可以看出是“個人非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者“個人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的”的并行規定這兩個標準的金額規定之所以不一致,是因為“非法經營額”和“違法所得”這兩個概念所表達的含義不同。 本案中,XX的違法所得額為5000元,不到1萬元,不符合犯罪條件,不構成犯罪,只是行政違法行為。 此外,在本案原審審判過程中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將卡號發給該案人汪健林,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謀取其5000元違法利益。
二、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程序違法的,應當依法撤銷原判。
富寧縣人民檢察院立案非法經營案件,行使偵察權收集證據,違反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應當依法撤銷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安全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管轄中明確規定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所規定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屬于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范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也明確非法經營罪不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嚴重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币虼?,富寧縣檢察院對云南省因此,對本案的偵查程序是嚴重違法的,應當依法撤銷原判。
三、一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不充分,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根據不容置疑的法理,上訴人XX應當無罪。
1、該案被告供述在孤證的情況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XX知道汪健林非法運輸煙葉,為了開車探路而非法運輸煙葉,完全是根據該案人汪健林、陽明、楊玉海的供述推定的。 與案件人汪健林、陽明、楊玉海的供述一樣,都是被告人的供述,且無其他直接證據輔助證明,是孤證,無法證明XX與汪健林共謀非法運輸煙葉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根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定罪處罰被告人。 本案中汪健林、陽明、楊玉海為同一被告人,上訴人XX及其共謀運輸煙葉的供述依法不成立。
2、證人證言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不具有唯一性,不能直接證明上訴人XX參與非法運輸煙葉的事實。 證人黃國領、賀軍平、范文蘭、劉晚姬、李倩、張昆冉茂伍、謝彬的證言,不能證明上訴人XX與汪健林、陽明、楊玉海有共同非法經營煙葉行為,上訴人XX駕駛云H0738號警車H0738號警車前往現場,但無法證明是上訴人XX駕駛。 證人的證言沒有唯一性,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
3、原審判決根據已立案的上訴人XX的供述,當晚駕駛云H0738號警車通過高速公路的有罪供述系偵查人員對上訴人誘導所不能依法作為定罪依據。 上訴人承認當晚駕駛H0738警車通過高速公路是因為搜查人員引誘上訴人,只要上訴人原XX承認犯罪事實,就可以等待審判。 上訴人XX是在特定環境、特定情況下違反的不利供述。 再加上上訴人XX的供述本身有矛盾。 原審法院不能只采信不利的口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的規定,“證據必須經過驗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原審法院僅憑上訴人的不供述就作為認定上訴人XX有罪的依據是錯誤的。
辯護人“XX”
XX年XX月XX日
非法經營罪是指行為人不具備經營某項業務的資質,卻擅自進行經營活動,不同的經營物品所受到的刑事處罰不同,辯護詞也相應不同。 如果你不幸涉嫌刑事犯罪,請建議律師編輯最好聘請專業律師為你辯護。 那對你的利益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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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經營罪,如何認定它?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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