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合同的丟失,大家都知道如果勞動合同丟失,相應的權利就會受到影響,但也不是沒有解決辦法。 關于勞動合同丟失和仲裁的問題,主編就勞動合同如果沒有了仲裁申請會產生影響這一主題整理了資料。 希望能幫到大家。
即使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沒有了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工人工作相關標志,如工作簽名、員工卡、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予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加蓋或印制的全本、冊子資料,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工人交流的資料,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通知等;
5、工人可與公司主管對話錄音,并嘗試將領導的姓名反映在錄音材料中。 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資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離開公司的其他職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工作。
7、其他可以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簽名的文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引起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職和辭職、離職引起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及勞動保護引起的糾紛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單方面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請求有關部門給予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開始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間。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不能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上所述,關于消除勞動合同后仲裁申請是否會受到影響的問題,小編在上述資料中告訴大家不會明顯受到影響,所以不用擔心。 即使受到影響,丟了勞動合同也有其他解決辦法。 關于這個問題,如果大家有什么疑問的話,請直接在線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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