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管理法對征地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程序作出規定。 例如,首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次是征地審批、征收補償方案審批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公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確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鄉、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本規劃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 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進行農用地轉用審批。 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不另行審批征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用土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用土地批準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用土地批準,超過征用土地批準權限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用土地批準。
二.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相關程序
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且在該裁定生效、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的前提下,才真正適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 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以下簡稱《規章》)的頒布,是對條例的補充和完善,對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城市房屋行政強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主要包括:
首先,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根據條例和規章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及搬遷方式、搬遷期限等理由達成一致的,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也是申請裁決的前提。 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是生效裁決,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裁定申請,有生效裁決,方可發生行政強制拆遷。
其次,在強制拆遷之前必須進行調解。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決定受理后,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前的必備程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 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裁定。
再次,在強制拆遷前舉行兩次聽證會。 一是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家庭數量較多或者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裁決申請前舉行聽證。 二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社會誠信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在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前,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綜上所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土地必須辦理劃撥批準手續,批準征用土地,批準征收補償方案,申請強制拆遷的可以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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