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調查,幫信罪是這兩年比較多的罪名,在很多地區一躍成為前幾名。在司法實踐中,澤誠所也接觸了很多幫信罪,說實話,幫信罪的很多人是因為找所謂的兼職而走向了這個犯罪道路,大多數人的經濟狀況不好,還有很多人是學生,但是幫信罪對自身以及社會都有很大影響。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王某,在明知被封禁的微信號涉嫌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獲取利益,通過招募“客服”、“操作手”,以“預加微信”及“現加微信”的方式,為信息網絡犯罪團伙提供微信號解封幫助。因涉及一起電信詐騙犯罪案件,2021年7月29日,公安機關認為李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抓獲歸案,同年7月30日將其取保候審。李某及家屬慕名前來陜西澤誠律師事務所尋求朔風刑辯團隊,委托律師作為李某的辯護人。
辯護過程
律師,第一時間向李某了解案情,接受當事人委托后,多次前往公安局、檢察院等辦案機關,迅速剖析全案的爭議焦點、制定辯護策略,圍繞“7個核心突破點”展開辯護:
1、李某在向他人介紹微信解封業務時,其并不清楚該需要被解封的微信屬于違法行為人的微信。因正常微信解封行為,例如微信密碼丟失、被他人惡意舉報導致微信解封等情況下,也需要進行解封,其犯罪情節與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存在巨大差別,犯罪情節較輕;
2、認定李某涉案違法所得金額30余萬元,存在證據不足,應以現已查明的、確屬李某獲利的金額為依據,定罪處罰;
3、李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4、李某到案后能夠如實、穩定的供述案件的犯罪事實,系坦白;
5、李某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家中有年幼的孩子亟需照看撫養等客觀情況;
6、積極主動退賠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
7、愿意預繳罰金,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基于上述辯護思路,在李某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官東旭、賈文兵律師展開了閱卷及辯護工作,憑借自身豐富的刑法理論及深厚的刑辯功底,對李某罪刑相關證據進行了梳理,第一時間起草《法律意見書》,并建議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李某從輕處罰并作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辯護成果
經朔風刑辯團隊與承辦檢察官多輪有效溝通及相關核實,最終檢察機關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建議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1萬,可以通過向被害人進行賠償,獲得諒解,建議適用緩刑。
本案開庭前,官東旭、賈文兵律師又協調了法院委托社區矯正機構進行了緩刑可行性評估。
2022年8月31日,法院對李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作出輕判為緩刑的判決結果,李某稱終于可以安心了,頻頻對律師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謝,感謝朔風刑辯團隊專業刑事律師對委托人的高度負責和對工作的敬業精神。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最后,律師事也在這里提醒各位讀者, 在這個互聯網時代,尋求信息信手拈來,但真真假假,難以分辨,大家切不可盲目在網上做兼職,以免涉及詐騙,特別是在校學生,嚴重者開除學籍,青春還沒開始就背負罪名,不僅自己前途盡毀,還將面臨嚴厲的法律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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