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后,一方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我可以同時要求解除合同和違約嗎?富華法律這是網絡小編為讀者做的解答。 希望以下知識對讀者有幫助。
一、可以既解除合同又要求違約嗎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經催告后仍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使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條【解除權的行使】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在通知送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二、未履行合同義務如何舉證
關于合同是否履行的爭議,主張未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當證明對方有合同義務,主張履行了合同義務的一方應當提交履行合同的證據。 還是《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通常適用的舉證責任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沒有履行合同義務這一行為,是消極的,因此很難舉證。 因此,我們在審判過程中往往會舉證證明原被告雙方分別是如何履行合同義務的,而不能舉證證明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則推定其沒有履行合同義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如下:
(一)當事人陳述
(二)單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核實筆錄。
證據必須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以上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經催告后仍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使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在富華法律網上咨詢。富華法律網上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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