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戀,又稱婚外戀,是夫妻感情的背叛,違背了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 不僅是男性,女性也有可能出軌。 今天,富華法律網絡主編就女性出軌后男性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進行了整理。 希望能幫上忙。女性外遇男性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2003年,原告周某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 2013年7月,張某提起與周某離婚的訴訟,主持法院調解離婚。 調解書的主要內容是:雙方自愿離婚,張某一次性給付周某人民幣38000元,雙方不再互相追究。 2013年5月,張某與案外一女生下一女。 周某訴稱離婚后才發現此事,目前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根據第四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一方出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不忠于婚姻,是難以容忍的不誠實,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而且傷害了無辜的孩子,損害了社會風氣,是法律禁止的行為。 因此,離婚后發現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彰顯法律公正和道德力量。
《婚姻法》四十六條過失損害賠償的條件,僅限于法定的四種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也就是說,配偶一方有上述四種法定情形之一的,無過錯一方可以在離婚時要求損害賠償。 從出軌一方的過錯方面來看,與這種情形相似的法定情形只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一項,但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適用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不是以夫妻名義居住。 無過錯方僅憑舉證證明另一方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持續穩定性要求的,不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賠償條件。 也就是說,無過錯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證據不足,一般不被法院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婚外戀受害人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但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方面照顧無過錯方可以向無過錯方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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