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是因為一方有過錯,另一方離婚時,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院可以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但在離婚損害賠償情況較多的情況下,離婚損害賠償有哪幾種?富華法律網絡小編為讀者進行知識解答。
一、離婚損害賠償有幾類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而結婚的行為。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將同居定義為“有配偶者和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不是以夫婦的名義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暴力、傷害行為,包括破壞財產的財產暴力、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等。 這些暴力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進行歧視、折磨、傷害,造成精神和肉體損害的違法行為。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扶養、撫養或者扶養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
二、離婚損害賠償如何提起
離婚損害賠償作為法律應當賦予無過錯人在離婚時享有的權利并依法行使。 首先,它應當由無過錯方提起,無過錯方沒有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不能自行介入處理; 其次,無過錯方一般應在訴訟離婚時一并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協議離婚的,可以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但協議離婚時表示放棄該權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對離婚損害賠償作出了若干程序性規定。
1、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人員作為原告根據該條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應當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離婚案件,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按該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為被告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通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以上知識是編者按對離婚損害賠償問題的解答。 根據婚姻法,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四種: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 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援助,請通過富華法律網絡咨詢,以更好地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