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明顯將賠償請求權人限定為夫婦一方。 前兩者對于重婚的人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很容易理解。 但如果后兩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導致離婚,請求權人仍為夫妻一方,認為值得商榷。 《婚姻法》第三章從家庭關系規定來看,家庭應當是廣義的,不僅包括夫妻雙方,還應當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其他直系親屬。 對于夫妻詢問的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無過錯方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理解,夫妻一方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無過錯方因此要求離婚,無過錯方不是直接受害者,因此按照傳統侵權理論,作為請求權人即在這兩種情況下,說明無過錯人的實體權利也受到侵犯,這樣法律承認一個人(無過錯人)可以對他人(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權享有權利,如果他人的人身權受到侵犯,該人的權利也將直接受到侵犯其他家庭成員認為應當另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構成犯罪的可以提起刑事民事訴訟。 具體在實踐中如何把握,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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