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7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張玉園因交通事故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3月14日16時40分左右,被告人張玉園駕駛著豐城市站開往宜春市的大客車。 行駛至新梅公路116號路燈路段,被告人張玉園駕車從右側緊急車道超車時,向同方向行駛,將駕駛摩托車的被害人周某撞倒。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張玉園立即報警,撥打120急救電話。 經法醫鑒定,周某在這起交通事故中造成顱腦損傷死亡。 根據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的認定,被告人張玉園將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人張玉園于2011年6月1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案發后,被告人張玉園方面于2011年5月5日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被害親屬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理解,建議司法機關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玉園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事故罪。 但被告人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為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法院依法從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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