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4日,理論與實踐專欄發表了張琦同志題為《人民法院報》的文章。大致案情如下:在自訴人王某指控李某故意傷害罪一案的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所受輕傷系李某與李某之妻共同作用所致。王某認為只有李某一人,遂申請將李某的妻子列為共同被告。
關于能否將李的妻子追加為共同被告人的問題,筆者與張琪同志的觀點一致,即自訴案件可以追加被告人。但筆者對其中的原因與張琦同志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目的和任務決定了自訴案件當事人可以追加被告人?!缎淌略V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這是中國刑事訴訟法的宗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調查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梢?,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是中國刑事訴訟法任務中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宗旨和任務決定了自訴案件可以追加被告人,這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需要。張琪同志多次強調“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增設共同被告人的法律依據”,所以我們也可以說,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不能增設共同被告人的法律規定。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將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和任務要求適用于具體案件。
其次,相關司法解釋也為自訴案件追加被告人提供了法律依據。103010第193條規定: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權人,而僅對部分侵權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視為放棄對其他侵權人的告知權。宣判后,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對其他共同侵權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梢?,自訴人在不知道有其他共同侵權人的情況下,只對部分侵權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能視為自訴人放棄告知其他侵權人的權利。那么就意味著自訴人仍然有權對其他侵權人提起自訴;即使判決宣告后,自訴人仍可以就同一事實對其他共同侵權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那么,為了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人民法院從法的價值角度出發,當然可以在自訴案件中追加被告人。
第三,《自訴案件中能否追加被告人》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只有部分共同被害人告知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笨梢?,享有自訴權的當事人在不知道其他侵權人已經提起自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有告知當事人提起自訴的義務。這也是基于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減輕人民的訴訟負擔。同時,自訴案件的起訴狀權既然掌握在自訴人手中,當事人當然有權選擇是否提起刑事自訴。那么自訴人在提起自訴時,并不知道還有其他共同侵權人,而是在審理過程中得知了這個事實,當然自訴人也有提起自訴的權利?;谕瑯拥姆ɡ?,人民法院也應當履行告知其提起自訴的義務。當然,自訴人有權追加其他侵權人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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