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管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合同管理的對策與建議。施工合同管理涉及部門多、復雜,難以達到預期的管理效果。為進一步加強施工合同管理,規范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及后期管理行為,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建立變更會審制度。建設項目的設計變更應控制在原方案的10%以內,超過10%的應重新招標。對因特殊原因不能重新招標或預算不足10%但變更超過50萬元的,應嚴格履行設計變更審批流程,由建設單位組織當地政府或主管部門、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建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嚴禁施工單位以分段變更的方式逃避變更審查。
二是統一規定結算方式,明確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政府建設項目除特殊情況外一律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并以補充條款形式正式規定投標單價不調整、變更部分費用浮動幅度不低于原項目的要求。此外,合同的一般要素,如工程質量、工期要求、違約金等。也都制定了統一的標準,簽訂合同時參照執行。
三是嚴格工程項目審核,建立資金控制機制。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的工程量,審計單位不予審計,建設單位不予支付工程款,財政部門不予批準,經濟損失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所有政府投資建設單位均應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并根據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對工程款項進行審計和結算。審計報告應同時抄送監察、財政、建設等部門。
四是整合監管力量,建立聯合執法體系。聯合建設、財政、審計、監察、檢察等部門,充分整合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的事前控制,事中事后的決算審計,檢察部門等力量的全過程監督,實行自我監督與聯合監督相結合。一旦發現問題,將組成聯合執法小組,及時查處。發現問題后,除采取必要的行政處罰外,同時依據有關規定追究違法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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