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非法經營案上升原因,以及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對應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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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某大量囤積食品并惡意提價售賣,為何涉嫌非法經營罪?
據警民直通車-上海微博消息,上海市公安局于4月19日發布警情通報稱,近日,上海靜安警方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移交的相關線索,破獲一起哄抬物價非法經營案。
哄抬物價是否屬于“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作為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具體該如何界定,并沒有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因為非法經營行為存在復雜性和多樣性,難以通過列舉方式窮盡。
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笨偟膩碚f,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疫情時期哄抬物價的行為屬于“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這次上海處罰的幾個人,實際上就是違反了本法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具體到本案,明明豬肉30萬元購進,卻要76萬元賣出,質量還很差,這很明顯就是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而另一個外賣小哥,賺取合理合法的利潤沒有問題,而他,幾個方便面就能開價幾百元,再加上幾百元的所謂跑腿費,這真是心都黑透了。要知道,上海市遇到疫情,很多工廠、商店都停工停產,廣大市民收入大幅度降低,而他們卻利用自己掌握的一點資源牟取暴利,發國難財,對這種人依法嚴懲,合理合法。
另外必須強調,這幾個案犯不是一般的刑事犯罪,而是在抗擊疫情關鍵時期,他們的行為不但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更嚴重的是抹黑了整個黨和國家的抗疫行動,造成惡劣影響,因此,此案很可能定性為情節惡劣而加重處罰。
為什么現在放高利貸的都要判非法經營罪了??什么情況
1、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就已經將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支付業務納入非法經營犯罪的一種情況。(修正案(七)第五條:“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2、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要規定:(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立案追訴。
3、結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規定,可得出以下結論: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構成非法經營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司法實踐中,已有對放高利貸達200萬元以上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可百度一下)。
也即放高利貸要達到200萬元以上才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案例是怎么樣的
非法經營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紀黃金公司非法經營案
經檢察機關查明,浙江世紀黃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張勇的決策下,從2005年7月開始非法經營黃金期貨。張勇指使其公司員工王劍平設計開發了網上黃金期貨交易系統,并通過大力宣傳,招攬大批來自全國各地的客戶炒黃金期貨。炒金業務均通過公司網絡系統進行,與國際黃金市場并不接軌,只是大致上按照國際即時金價的浮動報價,供客戶進行參考,客戶通過買進或者賣出與公司進行交易,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同時充當買方和賣方,并按每筆交易向客戶收取“網絡使用費”和“倉儲費”。交易的主要特征為標準化合約、定金放大、當日結算、強行平倉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黃金實物,定金放大最高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購買100%的黃金合約。這種交易方式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非法期貨交易。
至2008年6月案發前,浙江世紀黃金公司的網上交易平臺上共存在客戶1217個,共產生交易176579筆,公司共向客戶收取黃金交易定金2.75億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額總數達583億余元。根據查獲的賬戶統計,該公司從非法黃金期貨業務中至少獲利1.1億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紀黃金公司還非法經營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推出理財計劃,簽訂協議,共向181名客戶收取2000余萬元資金,并將上述資金以公司的名義投入黃金市場炒金。此外,浙江世紀黃金公司系張勇借資注冊,在通過驗資,取得工商登記后張勇即將注冊資金1000萬元全部抽逃。
法院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浙江世紀黃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7100萬元。被告人張勇犯非法經營罪、抽逃出資罪,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被告人王劍平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案例二:黃光裕非法經營案
被告人黃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間,違反國家規定,采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恒益祥商業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益祥公司)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豐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私自兌購并在香港得到港幣8.22億余元(折合美元1.05億余元)。被告人黃光裕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破壞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二億元;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億元,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二億元。
案例三:于博懷非法經營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間,被告人于博懷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及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每粒人民幣5元的價格從許東(另案處理)處購入假冒美國輝瑞制藥公司已注冊“萬艾可”和“VIRGRA”商標的藥品(俗稱“偉哥”),后于博懷通過網絡聯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價格先后4次將上述假冒藥品向他人銷售,共計14
030粒,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3萬余元。
2007年6月14日,于博懷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博懷犯非法經營罪。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本案被告人于博懷明知是假冒“偉哥”卻予以購進、銷售,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銷售假冒“偉哥”的行為,既侵犯了藥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體健康,也是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侵害,更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北桓嫒擞诓言跊]有“經營藥品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銷售假冒“偉哥”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于博懷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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