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非法經營煙葉原料總結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非法經營初烤煙葉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富華法律網(www.buzzknow.com),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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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非法經營罪,如何理解煙草非法經營定罪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煙草制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二百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
偽劣煙草制品的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煙草制品的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生產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無法計算貨值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1、生產偽劣煙用煙絲數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產偽劣煙用煙葉數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二)關于非法生產、拼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行為定罪處罰問題
非法生產、拼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于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行為中的“明知”問題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銷售金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的;
2、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的;
3、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被發現后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三、關于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零售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四、關于共犯問題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 犯罪 行為,仍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或者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或者直接參與非法經營煙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技術等設施和條件,用于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的;
3、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
上述人員中有檢舉他人 犯罪 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處罰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 犯罪 行為的,從重處罰。
六、關于一罪與數罪問題
行為人的 犯罪 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關于窩藏、轉移非法制售的煙草制品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煙草制品而予以窩藏、轉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窩藏、轉移贓物罪定罪處罰。
八、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九、關于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十、關于鑒定問題
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鑒定工作,由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以上煙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的假冒偽劣卷煙鑒別檢驗管理辦法和假冒偽劣卷煙鑒別檢驗規程等有關規定進行。
假冒偽劣煙草專用機械的鑒定由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或其委托的國家煙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根據煙草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進行。
非法經營煙草的行為有哪些
一、非法經營煙草的行為有哪些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就屬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是限制買賣的物品。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經營許可證 或者批準證件。 煙草專賣許可證就是煙草專賣局頒發給企業單位和個人準許其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證書,它包括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 準運證,是由省級煙草公司根據煙草總公司的調撥計劃、文件或合同而簽發的辦理煙草托運手續的證書。前者是領證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料證明文件,是區分煙草行業合法經營和非法經營的重要憑證。后者是領取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運輸合法與否的重要憑證,國家主管部門經審查批準后將上述證件發給單位和個人,以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的監督和統一管理。 二、非法經營煙草怎么處罰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零售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 違法所得 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受過二次以上 行政處罰 又非法經營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 有期徒刑 一年: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除了煙草外,像電信業務等等,其實也是不允許隨便經營的,否則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就會被認定為犯罪。至于對非法經營煙草的處罰,要結合具體的情況,如果情況嚴重的話,那自然對經營者的處罰就是很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涉嫌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會承擔什么責任?
涉嫌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將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偽劣煙草制品的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煙草制品的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生產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無法計算貨值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生產偽劣煙用煙絲數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生產偽劣煙用煙葉數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或者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批發、零售煙草制品的,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經營金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一萬元以上的個人;單位違法經營金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從事非法經營,違法經營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產品或者銷售具有煙草注冊商標的假冒煙草產品,或者直接參與煙草產品的非法經營,并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技術等設施和條件,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偽劣煙草產品和非法經營煙草產品;運輸假冒偽劣煙草產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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