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尤溪非法經營食品案件,以及尤溪近期案件對應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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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食品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
食品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2.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無證生產食品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是。
根據我國《刑法》第225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按照本條款的規定,由于食品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經質監部門許可生產才合法,食品應該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因此,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經營罪”。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二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無證生產食品怎么處理
一、正面回答
無證經營食品的處罰是,處兩千元以上的罰款,如果無證經營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能夠造成相應疾病的,就應當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是犯罪情節嚴重,即是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
二、分析
對于食品生產企業違反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伍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伍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無證生產食品是否構成犯罪?
無證生產食品情節嚴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要追究相應刑事責任。根據相關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經營案最新立案標準和量刑
【法律分析】: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七十、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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