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買賣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以及買賣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最新對應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本文目錄一覽:
- 1、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 2、新刑法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 3、非法經營危險品罪量刑標準
- 4、新刑法對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標準
- 5、刑法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標準?
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罪名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新刑法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買賣、運輸、儲存核材料的行為。新刑法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以上的規定進場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經營危險品罪量刑標準
非法經營危險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經營管理范圍變更程序為:
1、由股東會(股東大會)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對經營范圍做出變更;
2、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
3、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二、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副本;
3、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材料外,變更經營范圍的,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第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第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第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新刑法對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標準
我國人民法院對于構成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所適用的量刑處罰規定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標準?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原藥制劑50克以上,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的;(二)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制劑500克以上,或者餌料20千克以上的;(二)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藥、制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并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4.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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