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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深圳一司機因倒賣非法黑柴油而被罰3萬元,他的行為觸犯了哪些法律法規?
- 2、非法經營罪煙草案例是什么
- 3、沒收違法所得案例分析
- 4、非法經營罪案例是怎么樣的
- 5、中國刑法煙草非法經營罪50萬左右怎么判刑案例分析
深圳一司機因倒賣非法黑柴油而被罰3萬元,他的行為觸犯了哪些法律法規?
根據法律,個人未經許可轉售柴油是違法的。 交易金額較大的,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我國刑法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具體規定如下: 刑法第225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違法經營活動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并處或者單獨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男子“挨家挨戶”銷售柴油被捕,涉嫌非法經營被捕。 張買了一輛油罐車,開始了私賣柴油的生意。 只要客戶打電話來加油,他就開著油罐車“上門服務”。 經查,走私柴油47噸,總銷售額超過40萬元。 近日,朝陽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準逮捕張某,在朝陽區崔各莊鄉乃溪村,有一條“加油街”。 道路兩旁總是停著幾輛油罐車,每天都有幾十輛渣土車和卡車來加油。 大概在今年年初的時候,家住乃西村的張某看到身邊不少村民私下買油罐車、賣柴油。 生意相當火爆。 于是今年4月,他通過熟人在河北買了一輛油罐車。 一樣的生意。
由于個人不能用油罐車從油庫購買成品柴油,張某通過老鄉介紹認識了一位油商,利用他從油庫購買柴油。 油品經銷商通常以石化產品銷售公司的名義,以客戶的身份向油庫下單,然后將油品交割單交給張某。 然后,張可以駕駛油輪從油庫購買精煉柴油。 上交精制柴油后,張某一般會加價賣給外界賺取差價,而且售價比普通加油站還便宜,因此前來歡呼的人絡繹不絕。
非法經營罪煙草案例是什么
一、非法經營罪煙草案例有:1.1案號:(2011)刑初字第217號主要案情:2010年8月6日9時許,被告人黃曉明駕駛五菱面包車從鶴壁市淇縣秦某某處購買玉溪牌卷煙、紅塔山牌卷煙一批?;赝局?,被安陽公安高速交警查獲,被告人黃曉明遂棄車逃匿。1.2裁判要旨:被告人黃曉明具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在鶴壁市淇縣進煙行為,其行為由煙草管理行政機關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即可,不屬于非法經營罪中的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行為,不應按照犯罪處理。案例2.租用或借用他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進行經營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2.1案號:(2014)南溪刑初字第53號主要案情: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陳某某租用何某甲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宜賓市南溪區南溪鎮翠金街開設翠金煙酒門市,主要經營香煙、酒類等商品。經當地煙草專賣局查獲,扣押假冒煙草一批(沒有達到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立案標準),且核實被告人陳某某也從當地煙草專賣局訂購香煙進行銷售,總金額達360989元。2.2裁判要旨:被告人陳某某、曾某某租用或借用他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煙草專賣部門進貨后在指定地點經營,與持證人本人經營沒有實質區別,沒有擾亂市場秩序,也無損國家稅收,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且被告人持有他人許可證進行經營,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明文規定應以非法經營罪進行定罪處罰;在被告人陳某某、曾某某查獲的假冒卷煙價值達不到刑罰追究的數額。案例3.在持有煙草零銷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煙草批發行為的,屬于超范圍經營,是行政違法行為,但不構成非法經營罪。3.1案號:(2014)鄂孝感中刑終字第00155號【類似的判決書還有(2015)贛中刑二終字第190號、(2015)長安刑初字第00205號判決書、(2014)鄂隨縣刑初字第00058號判決書、(2011)文刑初字第218號判決書、(2016)川1112刑再4號判決書、(2016)川1112刑再3號判決書、(2014)井刑初字第00095號判決書?!恐饕盖椋?011年4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陳新林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向具持煙草零售許可證的被告人馬某匯、劉某甲低價批量購買煙草,共計4508460元。3.2裁判要旨:被告人馬某、劉某甲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但多次實施批發業務的超范圍經營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應當由相關主管部門處理,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案例分析
違法所得是11000快,你實際所得即為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的內涵有三:
非法性,這部分財物在來源和取得方式上都具有明顯的違法、違規性;
附屬性,違法所得必須與違法犯罪行為之間有內在因果關系;
實際占有性,財物必須被犯罪分子占有,或者被第三人惡意、無償占有。
非法經營罪案例是怎么樣的
非法經營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紀黃金公司非法經營案
經檢察機關查明,浙江世紀黃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張勇的決策下,從2005年7月開始非法經營黃金期貨。張勇指使其公司員工王劍平設計開發了網上黃金期貨交易系統,并通過大力宣傳,招攬大批來自全國各地的客戶炒黃金期貨。炒金業務均通過公司網絡系統進行,與國際黃金市場并不接軌,只是大致上按照國際即時金價的浮動報價,供客戶進行參考,客戶通過買進或者賣出與公司進行交易,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同時充當買方和賣方,并按每筆交易向客戶收取“網絡使用費”和“倉儲費”。交易的主要特征為標準化合約、定金放大、當日結算、強行平倉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黃金實物,定金放大最高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購買100%的黃金合約。這種交易方式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非法期貨交易。
至2008年6月案發前,浙江世紀黃金公司的網上交易平臺上共存在客戶1217個,共產生交易176579筆,公司共向客戶收取黃金交易定金2.75億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額總數達583億余元。根據查獲的賬戶統計,該公司從非法黃金期貨業務中至少獲利1.1億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紀黃金公司還非法經營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推出理財計劃,簽訂協議,共向181名客戶收取2000余萬元資金,并將上述資金以公司的名義投入黃金市場炒金。此外,浙江世紀黃金公司系張勇借資注冊,在通過驗資,取得工商登記后張勇即將注冊資金1000萬元全部抽逃。
法院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浙江世紀黃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7100萬元。被告人張勇犯非法經營罪、抽逃出資罪,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被告人王劍平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案例二:黃光裕非法經營案
被告人黃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間,違反國家規定,采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恒益祥商業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益祥公司)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豐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私自兌購并在香港得到港幣8.22億余元(折合美元1.05億余元)。被告人黃光裕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破壞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二億元;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億元,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二億元。
案例三:于博懷非法經營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間,被告人于博懷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及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每粒人民幣5元的價格從許東(另案處理)處購入假冒美國輝瑞制藥公司已注冊“萬艾可”和“VIRGRA”商標的藥品(俗稱“偉哥”),后于博懷通過網絡聯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價格先后4次將上述假冒藥品向他人銷售,共計14
030粒,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3萬余元。
2007年6月14日,于博懷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博懷犯非法經營罪。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本案被告人于博懷明知是假冒“偉哥”卻予以購進、銷售,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銷售假冒“偉哥”的行為,既侵犯了藥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體健康,也是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侵害,更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北桓嫒擞诓言跊]有“經營藥品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銷售假冒“偉哥”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于博懷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中國刑法煙草非法經營罪50萬左右怎么判刑案例分析
非法經營煙草金額達到50萬元,涉嫌非法經營罪,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量刑要結合實際案情,看有無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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