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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經營中的放貸,非法放貸構成非法經營

          今天給各位分享非法經營中的放貸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非法放貸構成非法經營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富華法律網(www.buzzknow.com),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放貸非法經營怎么定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規定是:

          1、違法發放貸款罪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單位有此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以上2點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民間借貸涉及非法經營怎么處理

          民間借貸涉及非法經營的處理是:如果公民個人或公司或企業若涉及放貸行為,其都有可能涉嫌成為犯罪的主體。其犯罪的罪名為“非法經營”罪。若犯罪主體在其違法犯罪過程中,還可能涉及其他犯罪的,如非法集資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則司法機關將對行為人采取數罪并罰進行嚴罰。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超越經營范圍發放貸款,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對于融資困難的公司來說,如果能有其他公司可以提供資金支持,也許就能渡過難關,邁上新的臺階,實現夢想與抱負。有買家就有賣家,有需求就有供應,對于資金方而言,出借資金的法律風險務必重點關注。

          非金融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包括發放貸款,若只是偶爾出借資金,則只需關注資信審查、合同條款、擔保責任等民事問題,一般不涉及刑事風險,但如果主營業務是以提供資金賺取利息、管理費等收益,就需要排除“非法經營罪”的刑事風險。

          此時問題就來了: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發放貸款,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2019年10月21日,為了配合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最高院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兑庖姟丰槍Α缎谭ā返诙俣鍡l“非法經營罪”第(四)項的適用作出明確解釋,將火力對準了 “非法放貸” 。

          根據《意見》第一條, “非法放貸”的定義是“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條定義有三個重點:經常性、不特定對象、情節嚴重。

          1.經常性。 所謂“經常性”,在《意見》第一條第二款中明確給出解釋,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2.不特定對象。 《意見》第一條雖然沒有對“不特定對象”的概念作出解釋,但結合《意見》第四條,若只是向親友、單位內部成員提供借款,不屬于“不特定對象”;同時,向“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特征之一是“向社會公開宣傳”,即公開或半公開發出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前來借入資金。

          3.情節嚴重。 同樣地,《意見》第一條也沒有直接對“情節嚴重”的認定給出解釋,但在第二條用整整一條的篇幅規定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對于公司來說,放貸數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累計400萬元以上、放貸對象累計150人以上,滿足任何一個條件就屬于“情節嚴重”從而涉嫌非法經營罪。

          但這有個前提:出借資金的實際年利率超過36%。 從《意見》第二條的文義來看,“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和“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經常性、不特定對象、情節嚴重)是并列關系,只有在實際年利率超過36%時才有必要進入“非法經營罪”的打擊范圍;而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不能作為“非法經營罪”論處。

          為了印證這個結論的正確性,筆者查閱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于《人民司法(應用)》2019年第34期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下稱《理解與適用》)?!独斫馀c適用》指出:

          此時我們可以邏輯地得出結論:出借資金的實際年利率不超過36%的,不屬于“情節嚴重”,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這就為公司和個人出借資金的刑事責任劃定了明確的邊界。

          但似乎不能高興得太早,我們尚不能得出“以低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就安全的結論。 同樣根據這篇《理解與適用》,劃定36%這根紅線的目的之一是“為行政執法留出必要空間”,換句話說,非法放貸年利率低于36%的,刑法不追究,但會交給銀監會實施行政處罰。這里的 “行政執法” 令人悚然一驚!

          根據我國法律和政策,理論上,沒有人可以在缺乏金融資質的情況下從事金融業務,不要說年利率36%,哪怕年利率3.85%,主管部門仍然可以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本身還不是最重要的,無非就是沒收違法所得、最高五倍罰款。 但根據《意見》第三條,“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放貸對象人數只需要達到《意見》第二條規定的80%,就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直接構成了非法經營罪。

          照理說,既然《意見》劍指“高利貸”,此處“受過行政處罰2次”的情形,也應當限制在“實際年利率超過36%”的范圍,但法條本身沒有聲明。且《理解與適用》一文對此作出的解釋更令人不安:

          上文說要給行政執法留出(年利率36%以下的)空間,下文又說受過行政處罰拒不悔改再次實施,這就給曖昧難明的法條平添了幾分傾向性,讓人不得不懷疑法條的意思是:即便放貸年利率低于36%,只要受過兩次行政處罰,依然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

          當然,這僅僅是一種合理推測。律師的推測喜歡有理有據,以理服人,但實踐中少數公安干警可能沒工夫這么講究,這就讓法條的文義之爭變成了實實在在的風險,并且是牢獄之災的風險,實在是不得不防。

          個人放貸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條件

          法律分析:(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經營發放貸款并收取利息系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絕大多數民間借貸只要屬于營利行為,都符合“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這個條件。(二)以營利為目的?!耙誀I利為目的”屬于主觀范疇,無法實際判斷,司法實踐中只能以客觀行為來判斷其主觀目的。筆者認為,“營利”顯然需要收益大于成本,無利息或者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民間借貸顯然不具備營利目的。放貸利率超出銀行利率的,如果貸款人的放貸利息不顯著超過其融資成本,應當也不能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三)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同一個人的延期還款不單獨計算次數)。達不到上述數量則不構成犯罪。按照《意見》第六條的規定,“不特定多人”應當排除貸款人的親友和單位內部人員,但故意規避本條規定及向社會公開宣傳并向不特定人員放貸的,不能作為抗辯理由。(四)情節嚴重。按照《意見》第二、三、四條的規定,“情節嚴重”只要具有下列任一情形即可:1、實際年利率超過36%(即月利率超過3%),且累計放貸金額過線(個人200萬、單位1000萬)。2、實際年利率超過36%,且累計違法所得過線(個人80萬、單位400萬)。3、實際年利率超過36%,且放貸對象累計超過一定數量(個人放貸對象50人、單位放貸對象150人)。4、實際年利率超過36%,且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5、實際年利率超過28.8%(即36%的80%),且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

          法律依據:《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 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以上關于非法經營中的放貸和非法放貸構成非法經營內容信息僅供參考,具體怎么樣做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來確定??梢詠砀蝗A法律網找律師提供對自己有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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