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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市場管理秩序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加以規范的穩定、有序的經濟狀態,是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本罪的犯罪對象主要是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第二,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種行為:(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第四,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而進行非法經營。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犯罪行為有哪些
非法經營犯罪行為包括:(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如何認定非法經營犯罪
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
1、非法經營犯罪存在行政違法性,其行為人違反了相關工商法規;
3、行為人是出于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3、本罪的犯罪情節須達到情節嚴重標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情形包括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在中國對一些有關國計民生、人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過批準,獲取經營許可證后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準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所謂限制買賣物品,是指依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應當指出,限制經營物品雖然多種多樣,但其必須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只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才屬限制經營物品,否則,就不能對之加以認定。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
經營許可證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是持有人進行該項經濟活動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無之則就屬于非法經營。一些不法分子、本來沒有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資格,無法獲取有關經營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便從他人處購買甚或偽造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企圖逃避檢查、制裁。
(三)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是指地下錢莊非法從事商業銀行才能開展的接受客戶委托代收代付,從付款單位存款賬戶劃出款項,轉入收款單位存款賬戶,以此完成客戶之間債權債務清算或資金調撥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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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算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營、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專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屬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如下:(一)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二)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三)主體是一般主體(四)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的犯罪類型表現為什么
一、 非法經營罪 的犯罪類型表現為什么 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進行 非法經營 ,此處的非法,固然指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但丟與一些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對一些行政規章的違反算不算本罪的非法?此處應采取廣義解釋,這是符合本罪的立法精神的,有利于打擊犯罪,保護社會和人民的合法利益。 雖然《 刑法 》 和有關司法解釋沒有對非法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情節嚴重”的具體標準作出具體界定,但根據《刑法》 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和司法實踐經驗,非法經營數額、數量、次數、 違法所得 數額等,都能夠直接反映其擾亂市場秩序的嚴重程度。對于一些非法經營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的定罪處刑標準,有關司法解釋已予以明確,如經營非法出版物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1款第(l)、(2)項之規定,個人“經營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這一標準可以供我們在處理其他非法經營案件時參考。此外,從非法經營專營、專賣物品的危害性來看,其行為不僅破壞了國家的商品專營制度,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通常還會產生其他危害后果,如損害人民的身體健康。因此,非法經營的專營、專賣物品的質量,也應是人民法院認定有關行為情節是否嚴重的標準之一。在具體案件中,以上兩個方面的因素應當綜合考慮,正確判定行為人非法經營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 綜上所述,非法經營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情節是非常嚴重的情況下,而如果只是有輕微的非法經營那么是不構成犯罪的,而且應當以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情況來考慮,同時還要結合其他的情節,比如造成影響極壞的,壟斷資源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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