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福建的非法經營罪,以及漳州非法經營罪對應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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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案例是怎么樣的
非法經營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紀黃金公司非法經營案
經檢察機關查明,浙江世紀黃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張勇的決策下,從2005年7月開始非法經營黃金期貨。張勇指使其公司員工王劍平設計開發了網上黃金期貨交易系統,并通過大力宣傳,招攬大批來自全國各地的客戶炒黃金期貨。炒金業務均通過公司網絡系統進行,與國際黃金市場并不接軌,只是大致上按照國際即時金價的浮動報價,供客戶進行參考,客戶通過買進或者賣出與公司進行交易,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同時充當買方和賣方,并按每筆交易向客戶收取“網絡使用費”和“倉儲費”。交易的主要特征為標準化合約、定金放大、當日結算、強行平倉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黃金實物,定金放大最高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購買100%的黃金合約。這種交易方式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非法期貨交易。
至2008年6月案發前,浙江世紀黃金公司的網上交易平臺上共存在客戶1217個,共產生交易176579筆,公司共向客戶收取黃金交易定金2.75億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額總數達583億余元。根據查獲的賬戶統計,該公司從非法黃金期貨業務中至少獲利1.1億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紀黃金公司還非法經營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推出理財計劃,簽訂協議,共向181名客戶收取2000余萬元資金,并將上述資金以公司的名義投入黃金市場炒金。此外,浙江世紀黃金公司系張勇借資注冊,在通過驗資,取得工商登記后張勇即將注冊資金1000萬元全部抽逃。
法院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浙江世紀黃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7100萬元。被告人張勇犯非法經營罪、抽逃出資罪,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被告人王劍平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案例二:黃光裕非法經營案
被告人黃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間,違反國家規定,采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恒益祥商業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益祥公司)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豐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私自兌購并在香港得到港幣8.22億余元(折合美元1.05億余元)。被告人黃光裕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破壞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二億元;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億元,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二億元。
案例三:于博懷非法經營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間,被告人于博懷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及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每粒人民幣5元的價格從許東(另案處理)處購入假冒美國輝瑞制藥公司已注冊“萬艾可”和“VIRGRA”商標的藥品(俗稱“偉哥”),后于博懷通過網絡聯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價格先后4次將上述假冒藥品向他人銷售,共計14
030粒,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3萬余元。
2007年6月14日,于博懷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博懷犯非法經營罪。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本案被告人于博懷明知是假冒“偉哥”卻予以購進、銷售,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銷售假冒“偉哥”的行為,既侵犯了藥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體健康,也是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侵害,更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北桓嫒擞诓言跊]有“經營藥品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銷售假冒“偉哥”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于博懷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2019年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
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
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 規定 ,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本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限制經營、買賣的物品、許可證或批文,以及其他如電信業、證券、期貨業等的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為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營食鹽30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10噸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2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50噸,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25噸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
【釋義】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立案標準】
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
公安機關對網吧無證經營如何處罰有何法律依據
在未辦理網絡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情況下經營網吧,且經營的金額較大,嚴重擾亂了互聯網市場的管理,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福建漳州一農民就因在農村里無證非法經營網吧而被判非法經營罪。經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吳某犯非法經營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扣押的液晶顯示器、電腦主機、交換機等予以沒收。
非法經營罪的定義是什么?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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