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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條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執行異議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申請書應當附下列材料:1、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相關證據材料;3、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執行異議是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見。執行程序開始后,如果當事人、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為所執行的標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或認為執行可能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目的在于保護案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糾正已經生效執行文書的錯誤。異議應當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提出,并說明理由,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對于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法律規定主要內容有: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認為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認為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認為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受償權的;認為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一條 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
執行異議之訴法律規定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
【法律分析】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案外第三人因法院不當的執行行為受到侵害時,依法提起訴訟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方法。其提起的原因通常在于對執行標的存在權屬等實體爭議。執行異議之訴,是保障實體正當性的救濟方法。執行行為異議是在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時,要求法院變更或停止執行的行為,是對執行程序的不服,以撤銷或更正執行行為為目的。執行標的異議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被執行財產部分或全部主張權利,要求法院停止或變更執行的請求。而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提起執行標的異議,法院對該異議作出裁定后,案外第三人或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且與原判決、裁定的實體內容無關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的訴訟,是以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為前置程序的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五十一條 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經審理,認為指定并無不當的,裁定駁回異議;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當送達異議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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