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請律師寫個支付令要多少錢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支付令律師收費進行講解,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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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費用是多少
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需要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申請費。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对V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請問 一般請律師要多少錢??
一般是這樣一)辦理刑事案件:
偵查階段:每件收費標準最高不超過2000元,或計時收費。
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標準最高不超過3O00元,或計時收費。
審判階段:每件收費標準最高不超過8000元,或計時收費。
刑事自訴案件:每件收費標準最高不超過60加元,或計時收費。
辦理重特大和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可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協商議定收費標準。
附帶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另加收費。
(二)辦理民事、行政案件: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調解、仲裁、復議、訴訟,不涉及財產關系或財產標的在100000元以內的,每件500-3000元;財產標的超過100000元,還應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費:
財產標的及另加收費比例
100,001-1,000,000元部分不高于2.5%
1,000,001-5,0O0,000元部分不高于1.5%
5,000, 001-10,O00,000元部分不高于1%
IO,000,001-5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0.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不高于0.25%
(三)代理各類案件的二審或再審,均按上述(一)(二)項標準收取。
原已代理一審,繼續代理二審或再審的,應減半收費。
(四)代理各類申訴案件,每件500-3000元。
申訴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訴訟的,按上述(一)(二)(三)項標準收費。
(五)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包括解答法律咨詢,制作法律事務文書,擬制聲明、啟示、上訴狀、答辯狀、申訴狀、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請仲裁書、民事合同、契約、分單、遺囑、贈與及其他法律文書,擔任法律顧問,辦理證券法律業務等,可根據需要實行協議或計時收費。
有關計時收費的規定:
(一)辦理各類案件的計費參考時間。
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基本計算單位,不足1小時的部分按1小時計算。
承辦律師為二人以上的,應以各自的計費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分別計算計費時間。
1、辦理訴訟案件:
(1)查閱案卷材料 5小時
(2)查閱案件相關資料(每次) 2小時
(3)調查收集證據(每次) 4小時
(4)代理參加調解 2小時起算
(5)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 4小時
(6)庭前準備工作(包括準備辯護、代理要點、書寫辯護、代理詞,分析案件等)(每案) 8~10小時
(7)出庭4小時起算
(8)代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每案) 3小時
(9)代為提出上訴 2小時
2、辦理非訴訟業務:
(1)提供法律咨詢 1小時起算
(2)辦理其他非訴訟業務 2小時起算
(二)律師在本城區辦理法律事務時,路途中的時間按累計實際時間減半計算。
律師在異地辦案乘坐車、船、飛機花費的時間及必要停留時間減半計算,但每一晝夜最多為4小時。
(三)計時收費檔次劃分:
在每年財務會計起始日之前,由律師事務所為本所各律師分別選擇確定一個收費檔次,作為當年計時收費適用的標準。
第一檔:100-200元/小時;
第二檔:2O0-400元/小時;
第三檔:400-600元/小時;
第四檔:600-800元/小時;
第五檔:800-1000元/小時;
未列入的收費項目,各律師事務所可依規定的方法和程序確定收費標準,并報所在地的價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收費。
請律師訴訟費多少錢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額,比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10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X2.5%-200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0%交納X2.0%+300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X1.5%+1300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0%交納X1.0%+3800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X0.9%+4800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X0.8%+6800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X0.7%+11800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X0.6%+21800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X0.5%+31800
非財產案件收費標準:
1、離婚案件按件收費,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每件50-300元
2、離婚案件超過20萬元的部分0.5%
3、人格權案件按件收費,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100-500元
4、人格權案件,賠償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1.0%
5、人格權案件,賠償金額超過10萬元的0.5%
6、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100元
其他類型案件收費標準:
1、知識產權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價額的500-1000元
2、有爭議金額或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交納
3、勞動爭議案件10元
4、行政案件:商標、專利、海事100元
5、其他行政案件50元
6、申請支付令財產案件1/3交納
7、申請公示催告100元
8、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減半交納
執行案件收費標準:
1、沒有執行金額或份額的50-500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1.5%
4、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1%
5、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0.5%
6、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0.1%
訴訟保全案件收費標準:
1、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1000元,每件交納30元30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X1%+20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X0.5%+520
最高限額5000元
1、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2、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3、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4、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5、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6、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7、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支付令的費用是多少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每件交納申請費100元。督促程序因債務人異議而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務人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如債權人委托律師辦理的,還需支付律師費,具體費用需要與律師面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后(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準),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申請支付令的條件和費用
申請支付令的條件如下:
1、有權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債權人,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發布支付令,通過督促程序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
2、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
3、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
4、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5、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6、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7、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并附有債權文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需要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申請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請個律師大概要多少錢????
律師費即律師代理費,是指律師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物應當收取的報酬。律師應當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收案收費,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律師費不同于辦案經費,律師為處理受托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仍須委托人承擔。律師費不同于訴訟費,律師費是基于委托關系產生的民事代理費用。
第三章 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四章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第二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第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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