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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律師
一、拆遷房屋律師能做什么?
1、要確定企業使用土地及房屋的合法性問題。包括是否有國有土復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等。隨后向拆遷方獲取征地批文、建設項目立項許可證制、建設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拆遷方案、拆遷許可證等有關征地拆遷的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
2、審查企業的營業執照、納稅情況、員工合同以及企業對土地或房屋投入等相關數據、信息和憑證,為制定補償談判方案,為可能涉及到的行政復議及相關訴訟提供依據。
3、制作拆遷損失報告 ;協助企業制作《動遷調查表》; 根據需要委托相關評估公司對企業資產及效益進行評估; 協助企業制作《拆遷損失報告》。
4、拆遷補償安置協商與談判。就補償安置問題代表企業與拆遷方進行協商; 合理反映拆遷中涉知及企業利益的事實及補償要求; 監督拆遷的實施過程,審查程序的合法性。
5、參與道行政復議及相關訴訟:參與企業與出租方的租賃糾紛案件; 根據需要向有關部門提起行政復議;參與企業與拆遷方之間的裁決及聽證程序; 根據需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相關的民事訴訟甚至刑事訴訟等。
二、為什么要找專業的拆遷房屋律師?
1、被拆遷人相對于拆遷人地位的失衡
征地拆遷本質上就是一場博弈,博弈的一方是手無寸鐵的老百姓,對方卻是擁有實權的政府機關和處于優勢地位的開發商。老百姓是處于一種天然的弱勢地位,面對強勢的政府和開發商往往無法達到博弈雙方的平衡。而在博弈過程中,雙方地位的平等是博弈成功的關鍵。所以聘請專業的律師,利用專業的法律知識和律師的豐富經驗能彌補自身地位失衡的缺失,不失為一個明智的選擇。
2、被拆遷人與拆遷人信息的不對稱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往往是在拆遷前幾天才知道相關信息,甚至有些地方只是口頭通知,沒有任何的書面材料。很多強拆案例中,政府直接通知當地村民所建房屋屬于違章建筑,在沒有任何書面材料的情況下實施強拆。國家相關法律均對征地拆遷做出了詳細的程序性規定,但由于雙方地位失衡從而導致雙方信息的不對稱,面對征地拆遷很多老百姓一無所知,甚至不知道去哪里獲取相關信息,以致于在事后的維權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
3、被征地拆遷人專業水平不足
面對征地拆遷,老百姓往往會有一種無助感,不知道該怎么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征地拆遷不是一個簡單的案子,其往往涉及多個部門,涉及多套程序。例如,征地的批準機關是誰?征地的流程是怎么樣的?評估公司的選擇是怎么樣的?土地上的補償該怎么計算?等等。所以對于被征收人和被拆遷人而言,聘請專業的律師能讓您在維權過程中省時省心還能爭取自身權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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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糾紛怎么處理,想找個專業的律師咨詢一下
一、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的法律特征
(一)涉訴客體的特殊性。
從我國的立法體例來看,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已經納入房地產法律規范的范疇,它具有明顯的商法性質,和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著明顯的不同,只有涉訴的房屋必須是被確定拆遷或已被拆遷這一客觀事實的發生,才能引起涉訴主體間相關的民事法律關系或行政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二)涉訴法律事實的復合性。
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管理”一章中,相繼規范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兩種法律事實,就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兩種情況。按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12號文規定,對于當事人雙方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涉訴的按民事案件受理,后一種則屬于行政案件。這其中就牽涉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政府部門實行行政干預的行政行為: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房屋拆遷裁決。房屋拆遷案件涉訴后不管是以民事案件還是以行政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都必須同時涉及到房屋拆遷這一涉訴法律事實相關聯的行政、民事法律關系這一復合法律事實。
(三)涉訴法律關系的復雜性。
一般來講,進入審判程序的每一個案件主要體現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較明確。但是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案件反映出現的卻是多重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縱橫交錯。其中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關系,有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的騰房關系,拆遷人與委托拆遷部門之間的委托關系,還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被拆遷人、拆遷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等,由此形成案情錯綜復雜,處理難度十分巨大。
(四)涉訴案件社會影響的全局性。
執法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相統一要求比較嚴格。城市的發展總是在拆了又建,建了又拆的良性互動中逐漸美化。在城市發展建設這一大局中,房屋拆遷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與千家萬戶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我們不能總是靠房屋產權人的覺悟,靠對他的強大政治思想工作來解決問題,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在合理補償安置情況下,依法拆遷,靠法律來規范社會的每一個行為是必然趨勢。在這強大的壓力下,如何把握執行法律與執行政策,依法強制執行與保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一矛盾,就成了我們法律、法官面前的一個坎。一般來說,城市發展的每一個足印都是與動拆遷密切相關的,每一次拆遷都有可能聯系千家萬戶的,在絕對公平不可能的情況下,如何找準雙方利益平衡的切入點,妥善處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盡量不引起被拆遷人的對立情緒,杜絕、防范群訪或越級上訪,不造成負面影響,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依據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房屋產權證是房屋產權的合法憑證”,“凡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與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這已從法律上界定了房屋產權證是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合法依據,被拆遷人持有拆除房屋的產權證的,就應享受法律規定的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對這一點理論上、實踐中都沒有什么爭議。但是對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被拆遷戶能否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是不是一概否認呢?筆者認為應視情況而定。
按照我國土地及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要取得房屋產權證,必須三證齊全,一是土地使用權證,二是土地規劃證,三是城市建筑規劃許可證。沒有這三證,任何一幢建筑都是不合法的,都不能取得房屋產權證,但在城市房屋建筑過程中,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城市房屋的產權形式表現各異,除了三證齊全的房屋產權形式外,還有一些產權形式,這些產權形式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應如何進行,它們能否成為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依據呢?
(一)屬于合法建筑,但未取得房屋產權證。
上面已經提到房屋要取得房屋產權證,必須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等三證齊全,缺一不可。由于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書過程中,房產部門要收取一定費用等其他原因,房屋所有人在取得了前述三證情況下,但未辦理房屋產權證,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應該享受法律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因為該房屋所有人(被拆遷人)所享有的拆遷補償安置利益并未對抗任何其他人員、單位的合法利益。他在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時,也不必責令其到房產部門補辦房屋產權手續(因為該房屋三證齊全,房產部門必須予以辦理)。但是對其缺失房屋產權證這一事實,也應適當予以處理,即在補償安置費用中,比照辦證費用的多少予以扣除。
(二)屬于違章建筑。
如果被拆除房屋沒有任何建筑申報手續,或者雖有一定的手續但是三證不齊全,這些被拆遷房屋按法律規定都屬違章建筑,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不能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但是這里面又有如下幾種情況。
1.建筑時屬違章建筑,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后,責令其補辦手續后,房屋所有人已補辦了有關手續,僅因為房屋屬拆遷范圍,房屋產權證暫停辦理而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如果房屋產權證早已補辦到手或使用欺騙手段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不屬本文研究范圍。)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被拆遷人也應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因為他的違章建房這一違法行為,在根據城市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罰(應認定未嚴重違反城市規劃),按照處罰規定,補辦了有關手續后,該房屋就已經由違章建筑變為合法建筑了,合法建筑所有人理應享受合法待遇,即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
2.建筑時屬違章建筑,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后,責令補辦手續未補辦有關手續的。因為被拆遷人的違章建筑顯然不屬嚴重違反城市規劃,所以,相關部門才可以進行罰款處理,責令其補辦手續,但其并未按照處罰規定繳納罰款,補辦手續,并未將違章建筑變為合法,其法律后果理應由其自負,房屋所有人當然不能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但是對于該違章建筑材料,由于是其合法收益購置的,應該酌情予以補償。應該明確的是,對其建筑材料補償僅僅是補償其殘存價值,不能按照建筑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補償。
3.建筑物屬違章建筑,雖已按城市土管、規劃部門處罰并補辦了所有手續,但是在處罰決定上載明了附加條件的,要嚴格按照附加條件執行。如果附加條件不明確,難以理解的則被拆遷人對房屋享有貨幣補償待遇,但不能享有安置待遇。理由有三:
一是房屋產權證是拆遷補償安置的的法律依據,但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證是有瑕疵的,系按附加條件補辦的,與一般的房屋產權證當然不可同日而語,被拆遷房屋由違章建筑變為合法,合法建筑當然享受按價補償的待遇;
二是被拆遷人建房時違反城市規劃部門規定,未在城市規劃內建筑房屋,現在要拆除,按照城市規劃進行建筑,當然不可能對其予以安置;
三是附加條件的契約性。因為處罰本來是一種行政行為,在處罰決定中載明一定的附加條件又體現民事的特點。在違章建筑本來就應該無條件拆除的情況下,處罰時,考慮各種因素形成的附加條件其實是雙方的一種合約行為。如果載明的附加條件是待城市規劃建設時無條件拆除的話,則被拆遷人不能享受法律規定的任何拆遷補償安置待遇,應無條件拆除。
(三)房屋所有權不明,現仍處于不確定糾紛中。
在房屋拆遷中,并不是所有房屋都產權明晰,不存爭議。對所有權存在爭議的房屋在拆遷中如何進行補償安置,是按照爭議雙方的合意進行補償或安置還是直接由公證機關對補償費用進行公證提存呢。為了闡述這個問題,首先介紹一個案例。劉某爺爺系地主(1954年死亡),解放前在某市置有一面積400㎡房產,解放后一直由政府部門占用(沒有任何沒收或征用手續),1998年3月劉某要求落實政策,將此房產以其名義進行產權登記,某政府部門以解放后一直由其經營管理且已進行修繕改建不同意,釀成糾紛,房屋主管部門稱要雙方打官司確權后才好發證,同年10月劉某起訴。1999年3月該房屋所在范圍進行動拆遷,拆遷人在征詢雙方意見時,劉某要求安置,某部門要求貨幣補償,后為拆遷時間所逼,拆遷人將拆遷房屋全部的貨幣補償金額存于一銀行。1999年12月,劉某與某政府部門在某中院達成協議,各享有200㎡產權。2000年4月,劉某以拆遷人為被告要求對其按規定予以安置,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為此劉某多次上訪。因為折遷房屋時間性要求很強,對拆遷范圍內的房屋要即時作出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安置前,房屋所有權爭議雙方難以取得一致意見的,筆者認為還是以產權調換形式予以補償安置好,當然,安置的面積的現有價值應以被拆除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基本相等,不然的話,將增加糾紛,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對爭議雙方同意貨幣補償的,則應將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交由公證機關提存。
(四)拆除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的補償安置。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在城區內因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臨時使用土地,但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因此在拆遷中遇有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如何補償安置,筆者認為也應分以下幾種情況區別處理。
1.對在批準使用期限內的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享有補償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因為被拆遷人在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是經過批準的屬于合法建筑,所以應享受拆遷補償待遇。也因為它是臨時性建筑,當然不得享受安置待遇。
2.對超過批準使用期限內的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不享有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因為該臨時建筑物雖經批準,但超過使用期限后就應認定為非法建筑了,不受法律保護,這點與本文違章建筑里的第二點有點相似,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責令被拆遷人限期自行拆除,在限期內拆除的,臨時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可歸由被拆遷人所有,超過期限的,則建筑材料殘存價值充抵動拆遷費用。
3.對未經批準臨時使用土地并建有建筑物的,完全不受法律保護,不享有任何拆遷待遇。因為這種違章建筑物,沒有任何手續證明,被拆遷人應無條件拆除。拒拆遷的,拆遷人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強制拆除,并由被拆遷人承擔強制拆遷費用。
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關系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中的核心內容。盡管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關系性質上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但由于房屋拆遷存在的行政強制性和期限性,使得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中相對于拆遷人來說處于弱勢群體地位。因此,有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變成了“城下之盟”。如何設置公正有效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在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不盡詳細難以操作情況下,理論界應先行動起來,確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方面的法律規范,因此有必要較詳細認識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法律關系:
(一)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認定。
毫無疑問協議的主體是房屋拆遷過程中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從這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拆遷人只能是單位,不可能是個人。但在現實中,對于具備拆遷人資質的單位分支機構和接受拆遷人委托的單位能否成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筆者認為是否定的。理由如下:一是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房層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是唯一合法拆遷人,這一法律規定具有排它性,說明拆遷人的身份是唯一的;二是拆遷人的分支機構和接受拆遷人委托的單位即使具備相應的資質,但它是否具備相應的財力、能力呢。如果不具備,將使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法得到實際履行,無法維護被拆遷人的利益;三是即使拆遷人的分支機構和接受拆遷人委托的單位經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它所從事的拆遷工作仍是一種代理關系,即代理拆遷人履行拆遷權利義務關系,它所有的行為仍是一種委托人與被委托人之間的關系。被委托人必須以委托人名義從事委托代理活動,從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也由委托人承擔。
(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僅在第十三條簡單規定了協議的基本內容,操作難度太大了。大量實質性的規定由各省市區自行制定,極可能造成區域間的不平衡。因此對涉訴房層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根據審判工作實際需要,協議內容應載明的事項主要應審查是否具備以下幾點:
1.被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房屋產權證號碼,房屋的結構、面積、地點、層次、朝向、建筑年限及被拆遷人家庭結構等。有附屬用房、地下室、附著物的都應列明。同時對房屋內用水、用電、供氣、通訊和其他需列明的重要設施需動遷的,也要在基本情況中注明。
2.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情況。不管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為防止拆遷過程中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等不正常情況,都應請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區位、用途、結構、成新、層次、建筑面積等基本因素結合行業規定進行評估的情況。
3.拆遷補償安置方式。要根據被拆遷人的意愿確定拆遷補償安置方式。非被拆遷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法律不能認可。如果是實行產權調換的,還應根據實際情況標明安置用房建筑面積、地點、層次、戶型結構、朝向、交付時間等。
4.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用房地點、面積,搬遷補助費,拆遷補償費用支付辦法等。
5.違約責任。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搬遷期限、周轉房過渡期限、安置房交付期限等還可約定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三)拆遷房屋使用性質的認定。
在拆遷中,如何認定私房商住問題,既無法律規定,也無司法解釋,僅散見于地方性規章之中。當前唯一的一個行政解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地產司對河北省沙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城市房屋拆遷中有關問題的報告的復函中規定:“在拆遷中,對房屋非住宅應根據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確定,對房屋的使用性質由住宅變更為非住宅房屋或經營用房,房屋所有人應向房產局進行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痹谶@一復函精神下,2001年6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出臺后,上海市、山東省、重慶市等分別出臺的實施細則中一致采用了“確認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為準;對房產證上末標明用途的,以被拆遷房屋報建時的用途為準?!边@一概然性規定,對經營面積計算,變更登記時間(由住宅變更為非住宅)末作規定,仍然難以操作。在拆遷實際中,筆者認為應綜合考慮,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房屋產權證登記為非住宅,且該房實際用于經營并辦理了合法經營證照的,應該以實際投入經營的房屋面積計算為非住宅面積,享受非住宅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其余面積享受住宅補償安置待遇。
2.房屋產權證登記為非住宅,但該房屋實際上并未投入經營,實際上全部是按住宅房屋進行使用的,不得享受非住宅拆遷補償安置待遇。
3.房屋產權證登記為非住宅,實際上也是經營用房,但是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偷逃國家稅收,末辦理合法經營證照并繳納有關稅費的,也不能享受非住宅補償安置待遇。在工商稅務部門給予了行政處罰出具證明手續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可以協商酌情給予補償。
4.房屋產權證登記為住宅,但是一直作為經營用房且具有合法手續,在房屋拆遷公告前也已經變更為非住宅用房的,應該享受非住宅用房補償安置待遇。在房屋拆遷公告前末辦理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為非住宅的,在扣除變更費用后也應享受非住宅補償安置待遇。
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的處理
在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又產生糾紛,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一)關于履行合同,限期拆遷糾紛。
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后,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因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門向拆遷人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內簽訂了合同,必須按期拆遷。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條規定體現了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執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二)關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訴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成了協議,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而拒不騰遷,經房屋主管部門裁決限期拆遷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人應作為案件原告,而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處理上如租賃期限未滿的,則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權,拆遷人應該尋找周轉房予以安置過渡。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的,該安置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是被拆遷人。承租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仍應保持,但租賃合同因原房屋被拆遷也應作相應修改。如果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無條件遷讓,并承擔拒遷的法律責任。如未定租賃期限的,應當確定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的使用權,責令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協約一定租賃期限。如協約不成,被拆遷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法院一般應當準許。但承租人確無騰房條件的,在征得被拆遷人同意后可判令拆遷人對承擔人進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據承租房屋價格的實際情況,付給被拆遷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請一個律師打拆遷的官司需要多少錢
一、房屋拆遷官司的律師費用是多少錢?
房屋拆遷官司的律師費用是多少錢在法律上并沒有統一規定,具體情況基于案件實際而定:
⑴ 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于20000元;
⑵ 法律文書:代為撰寫、修改、審查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每份文書在600-2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⑶ 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⑷ 代辦公證:律師代辦公證的事務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⑸ 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為委托方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協商收費,每份為1500-2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⑹ 律師調查:按調查事項協商收費。
二、律師收費的具體因素
1、案件的具體情況案件的具體情況,主要指案件的復雜程度,比如是單獨犯罪還是共同犯罪,是一罪還是數罪,涉及一起犯罪事實還是多起犯罪事實,等等。
案件的具體情況,直接決定著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和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是確定律師費的首要因素。
2、委托人的具體要求不同的委托人,對律師的工作會有不同的要求,最典型的莫過于偵查階段的會見次數,有些委托人會要求律師在案情需要的會見次數外,增加不必要的會見次數,這會直接增加律師的工作量和其它成本支出,從而導致律師費增加。委托人的具體要求,是確定律師費的重要因素。
3、律師的具體情況: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差異,決定了其工作價值的差異,收費方面也有差異,律師的具體情況,是確定律師費的關鍵因素。
房屋拆遷官司一般是屬于雙方就房屋拆遷的賠償情況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造成的民事糾紛,對于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于案件實際來進行辦理的,律師可以根據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務來收取相關費用,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上海請拆遷律師哪家好
哪家好?不方便評價,需要您自己判斷,這里一個選擇律師的方法,您可以參考,
拆遷糾紛,如何請到滿意的拆遷律師?
如果您遇到拆遷補償法律糾紛,當這些糾紛無法解決的時候,我們需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隨之而來的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如何請到合適的律師?很多人想當然的認為,就是花高價,請名律師、老律師;花高價就一定能請到好律師嗎?事實上是千金易散,一將難求!花高價未必能請到好律師,中低價格的律師也未必就不是好律師,今天呀,我給大家介紹一下行業的狀況,以便于大家選擇律師時,能夠不出差錯。
一、請律師一定要請轉拆遷專業的律師。
找律師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明白律師有沒有專業,律師的專業是什么?為什么專業這么重要,綜合律師與專律師相比有4大劣勢。
1、法律規定很多很繁雜,律師難以全部掌握,綜合律師每辦一個案子,要重新學習一次,但根本沒有那么多精力去把每項業務都吃透吃懂。
2、專業經驗是在實戰中形成的感悟,綜合律師專業經驗匱乏,難以制定完美的解決方案。
3、實戰中很多場合需要隨機應變,沒有深厚的專業功底,難以自如發揮。
4、有很多東西是在法條上根本找不到的,而是律師在辦案中摸索出來的,這個專業的律師懂,另一個專業的律師不懂,綜合律師對于各個專業深層次的東西都是一知半解,而這些東西往往律師業務的精華所在。
綜合律師與專業律師有四大差距,也就是說專業律師與綜合律師相比有四大優勢。有一句話叫做隔行如隔山,雖然都是律師,隔專業雖然比不上隔山,但是至少隔一堵墻,這堵墻也許就是決定成敗的墻,所以你不要管律師的資歷有多老,名氣有多大,只要專業不對頭,不能選。
二、專業拆遷律師不如專業拆遷律師團隊。
在我們行業之內,有一條名言,一個人干不過一個團隊,一個人
的成功除了自身資質與努力之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環境,他身后是什么人,也是非常重重要的。
1、一個人辦案子,局限于自己的認知之內,專業團隊可以集思
廣益,查漏補缺,能夠為形成更好的解決思路。舉個例子:某專業律師自己想了一套辦案方案,有不足自己知道嗎?有更好的方案,也不知道,想商量一下,同事都不精通,怎么商量?所謂三個臭皮匠,一個諸葛亮,人家一個團隊商議的方案,與一個人思索的方案相比,好壞不言而喻。
2、律師的成長,除了自身努力和資質之外,環境也很重要,如
果全靠自己去感悟,說句實話,很漫長,很遙遠;而在專業團隊大環境下熏陶下,互相配合、互相鼓勵,互相競賽,在加上團隊專家、帶頭人的培養,他的知識結構和經驗體系,你個人律師是無法匹敵的。
3、個人律師其實沒有真正的專業律師,相比較而言,律師團
隊的成員律師更加具有專業性,個人律師因為業務匱乏的原因,能夠實現專業化已經不容易了,而律師團隊不僅是要求專業化,而是要在專業的基礎上實現突破,比如我們萬典律所,我們要求的是,做專業律師中的專業律師,你僅僅實現專業化是不夠的,而是專業化的基礎上做精尖,很多時候,律師獨到的見解和方案,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怎么獨到,不是為了與眾不同而獨到,而是要把問題看得更加準確,更加透徹,沒有深厚的專業功底、沒有多次的實戰經驗是不行的,而專業團隊的律師,都是靠老律師把新律師手把手帶出來的。
所以啊,大家要記住,普通案件找專業個人律師即可,而大型復雜案件,一定是靠團隊合作實現的。
三、拆遷律師團隊不如拆遷律所團隊。
如何在眾多專業團隊中,尋求最優團隊,也是一個值得了解的問
題,這里有幾個問題大家要注意一下。
1、律所大未必專業強。
很多律所規模很大,但是沒有一個專業能拿得出手,什么原因,
大所一般都是成立較早的律所,而以前根本沒有專業化的概念,大多是律師掛靠在律所,自己做自己的業務,律所與律師之間缺乏有機的合作,而這種模式形成之后積重難返,想改都改不了,為什么,利益綁架,所以很多大所的律師為了實現專業化只好自己組建專業團隊,團隊帶頭律師自己發工資、自己招人,自己攬業務,在2014年以前,我們的律所還沒成立的時候,王律師就是我本人就是這么干的,
這樣的模式下,可能律所很大,但是專業團隊可能規模不大,而且團隊人員也不太穩定,因為管理不垂直,所以實力未必多么強,跟團隊一把手個性有很大關系。
2、律所小也許專業強。
接著剛才話,王律師2014年之前是在大所里面帶團隊,但是越來
越感到要把這個團隊做大做強,必須有成立一個自己的律所,建立自己的律所文化和使命。所以我們脫離了原單位的懷抱,組建了自己的律所,脫離大所組建小所,說句實話這是迫不得已,只有這樣,這個團隊由專業團隊轉變為專業律所。而很多專業團隊走到最后都是脫離大所組建專業律所,所以小所往往是專業專業團隊的升級,而大所里的專業團隊大多是專業律所的前身,而且要做的好,做不好他是不敢脫離大所去組建新型律所的。所以選擇團隊的時候,對于團隊的背景、團隊的文化,適當的了解是很必要的。
所以一般來講,律師團隊是律師個人組建的辦案團隊,經常依附于一個大型的律所之內;而這個團隊足夠強大的時候,一定會脫離律所組建屬于自己的律所,所以我說律所團隊是律師團隊的升華和目標, 大家對于律師、專業、律所之間的關系,要正確地看待,不要盲目的迷信大所。
第四、區分技能型專業團隊和營銷型專業團隊。
技能型專業團隊就是以做律師業務為自己的核心價值;營銷型專
業團隊就是以營銷為核心價值,當然技能型團隊不可能不營銷,營銷型團隊也不可能不研究業務,關鍵看側重點,但是區分這個很難了。王律師給你總結幾個小辦法,大家可以借鑒一下:
1、從團隊帶頭人看,一般律師業務精湛的負責人所帶領的團
隊是技能型團隊,技能型團隊一把手往往是專家型律師,會有很多成功案例;而團隊的負責人如果是營銷專家,往往團隊側重于營銷,這種負責人一般沒有什么成功案例,甚至根本就一個案子都不辦;所謂兵熊熊一個、將熊熊一窩,一個團隊的文化和戰斗力與團隊負責人的個性和品行、個人能力是有很大關系的。
我為什么這么說,因為律師團隊或者律所團隊一般都是負責人帶出來的,老大不負責任,帶出來的兵能負責任嗎?老大辦案能力不咋地,能帶出來業務能力超強的手下嗎?強將手下無弱兵,強兵也不會隨弱將,我們律師行業永遠業務為王,你再會經營,你掙錢再多,你辦案子不行,我們的同行看不上你,通俗點說就是不屌你;但是你辦案子很厲害,即使你是單打獨斗,賺錢不多,我們說起你的名字得豎大拇指,見了面我得伸兩個手和你握手,這就是敬畏感!為什么,業務為王,在真正的王者面前,金錢這個玩意,不能說沒有任何意義,意義不大,有吃有穿有住就行了,太多的不必再奢求,金錢代表不了什么,做律師,業務上成功帶來的優越感可以超越一切的。
我們律師界的張思之大律師很有錢嗎?不是,但是律師誰不尊敬他,所以各行各業的業務老大絕對不是很有錢,因為精通業務人往往不善于經營,古往今來,舉不勝舉。詩仙李白,飛將軍李廣、神醫華佗......等等。你看萬典律師事務所,發展的這么緩慢,跟我本人不會經營有很大的關系,因為我們只精通業務,不精通營銷,開個玩笑 ....下面繼續正題。
2、從團隊案例來看團隊戰斗力:案例是會說話的產品,案例
最能體現律師的工作能力和責任心,工作能力這個就不用說,勝訴敗訴可以直接體現。但是也不能單純的以成敗論英雄,因為成敗與案件本身也有很大關系,有的案子可能注定無法勝訴的,律師為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得不提起,也是經常發生的,比如有時候為了取某項證據、達到某種目的,可能明知道會敗訴,也會提起某個法律程序,所以這里要適度區分一下;責任心方面表現在,一個好的律師為了實現委托人的訴求,往往會想很多的辦法,他的提供的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案;而一個不負責任的律師,往往是以走程序為標準,走一個程序完事,還沒入手,就已經想好了怎么脫手。在我們這個行業之內,有一小部分人,他們注重的不是如何把業務質量,把案件做精彩,而是攀比什么呢?攀比誰掙的錢多又干的活少,甚至是誰可以不勞而獲;這種不正之風在一些老律師中比較盛行,這種不公平的事情,一些所謂的大律師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給這個行業的價值觀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甚至,一些年輕律師也開始這樣想,在市場經濟大環境下,應該說每個行業都有這樣的人,律師行業也不例外。
有一則新聞報道:某市中院一個副院長出事,幾十個行賄的律師被引出來,你看看,蛇鼠一窩,有些人的心思不是用于辦業務,而是干點論七八糟的勾當,就這些人,可能很賺錢,但是業務能力估計不咋樣,因為他的心思不在辦業務上;我今天講的這么些話,肯定會被一些人很反感,甚至恨之入骨,但是沒辦法,我們這種草根律師,一直關心著民生訴求,一路走來不靠任何關系,完全靠業務技能,不需要任何的外界幫助,必定是嫉惡如仇,說話不留情面。所以我個人認為,那種通過曲折的歷程實現委托人的訴求的案例,可能更能體現律師的責任心;
好的,今天我們講了很多,希望對大家選擇律師的問題有所幫助!
房屋拆遷委托協議怎么寫才有效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與乙方約定,由乙方處理甲方房屋拆遷事宜。為明確雙方之權利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處理甲方因建設需要之拆遷事宜,包括對被拆遷戶的補償,安置等一切與拆遷相關的事項。
第二條費用及其支付(選擇下列第_______項)
(1)包干性支付乙方拆遷工作費用人民幣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遷工作的_____%時,甲方向乙方支付拆遷費用_____%;乙方完成拆遷工作的_____%時,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遷費用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時間)內,向乙方支付全部拆遷費用
(2)按拆遷面積計算: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遷工作的______%時,甲方向乙方支付拆遷費用_____%;乙方完成拆遷工作的______%時,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遷費用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_(時間)內,向乙方支付全部拆遷費用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處理委托事務時,其它費用及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第三條報告情況
拆遷過程中之一切情況,乙方應在每(日,星期,半個月,一個月)向甲方作出書面報告。在拆遷工作整體完成后,應向甲方作出詳細說明的書面報告(包括拆遷的具體費用及支出情況等一切相關之情況)。
第四條報酬及支付(選擇下列第_________項)
(1)乙方在妥善完成委托處理的所有事務后,甲方應于其完成后_______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報酬人民幣________元。因自然原因,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成本合同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甲方在給付了乙方第二項實際發生的費用后,不再支付本項報酬
(2)甲方按乙方的工作進度,在乙方完成拆遷工作的______%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報酬_____%;乙方完成拆遷工作的____%時,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報酬______%;完成全部工作后_________(時間)內,向乙方支付全部報酬。
第五條委托事務的終止
(1)甲方因本單位決定終止建設拆遷工作的,在對乙方從事本委托合同的費用給予補償后,可終止本合同。
(2)乙方遇政府對本單位職能進行調整,而致無法履行本合同的,在賠償甲方相應損失后可終止本合同。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之委托事務費用的,乙方可順延拆遷工作工期,甲方對拖欠的部分款項在按合同支付后,還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擔責任。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條之支付委托事務報酬的,甲方對拖欠部門在按合同支付后,還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擔責任。
(3)乙方未按本合同完成拆遷工作的,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間接的損失。
第七條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的精神予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
第八條其他條款
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與被拆遷戶簽訂的拆遷合同,應按照甲方提供給乙方的《房屋拆遷合同》的條款規定,否則甲方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均應由其負責賠償。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正本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土地動遷律師
一、拆遷房屋律師能做什么?
1、要確定企業使用土地及房屋的合法性問題。包括是否有國有土復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等。隨后向拆遷方獲取征地批文、建設項目立項許可證制、建設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拆遷方案、拆遷許可證等有關征地拆遷的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
2、審查企業的營業執照、納稅情況、員工合同以及企業對土地或房屋投入等相關數據、信息和憑證,為制定補償談判方案,為可能涉及到的行政復議及相關訴訟提供依據。
3、制作拆遷損失報告 ;協助企業制作《動遷調查表》; 根據需要委托相關評估公司對企業資產及效益進行評估; 協助企業制作《拆遷損失報告》。
4、拆遷補償安置協商與談判。就補償安置問題代表企業與拆遷方進行協商; 合理反映拆遷中涉知及企業利益的事實及補償要求; 監督拆遷的實施過程,審查程序的合法性。
5、參與道行政復議及相關訴訟:參與企業與出租方的租賃糾紛案件; 根據需要向有關部門提起行政復議;參與企業與拆遷方之間的裁決及聽證程序; 根據需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相關的民事訴訟甚至刑事訴訟等。
二、為什么要找專業的拆遷房屋律師?
1、被拆遷人相對于拆遷人地位的失衡
征地拆遷本質上就是一場博弈,博弈的一方是手無寸鐵的老百姓,對方卻是擁有實權的政府機關和處于優勢地位的開發商。老百姓是處于一種天然的弱勢地位,面對強勢的政府和開發商往往無法達到博弈雙方的平衡。而在博弈過程中,雙方地位的平等是博弈成功的關鍵。所以聘請專業的律師,利用專業的法律知識和律師的豐富經驗能彌補自身地位失衡的缺失,不失為一個明智的選擇。
2、被拆遷人與拆遷人信息的不對稱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往往是在拆遷前幾天才知道相關信息,甚至有些地方只是口頭通知,沒有任何的書面材料。很多強拆案例中,政府直接通知當地村民所建房屋屬于違章建筑,在沒有任何書面材料的情況下實施強拆。國家相關法律均對征地拆遷做出了詳細的程序性規定,但由于雙方地位失衡從而導致雙方信息的不對稱,面對征地拆遷很多老百姓一無所知,甚至不知道去哪里獲取相關信息,以致于在事后的維權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
3、被征地拆遷人專業水平不足
面對征地拆遷,老百姓往往會有一種無助感,不知道該怎么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征地拆遷不是一個簡單的案子,其往往涉及多個部門,涉及多套程序。例如,征地的批準機關是誰?征地的流程是怎么樣的?評估公司的選擇是怎么樣的?土地上的補償該怎么計算?等等。所以對于被征收人和被拆遷人而言,聘請專業的律師能讓您在維權過程中省時省心還能爭取自身權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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