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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咨詢在線解答拆遷搬遷,拆遷問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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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費律師在線咨詢關于舊屋拆遷

          廣東胡律師:

          補償回答:你去辦好相關手續就可以免拆。

          你們在建的時候有沒有去相關部門辦理合法建筑手續,如果沒有合法手續的話那就是違章建筑;

          為什么當初建的時候沒叫你們拆,這個可能是當時程序上所產生的過錯。

          房屋拆遷律師咨詢?

          一位好的拆遷律師應該為被拆遷人提供哪些服務

          第一,盡職調查。

          〔一〕:拆遷合法性調查

          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建設項目的立項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4)拆遷計劃和拆遷實施方案

          5)安置補償資金證明(??顚S茫?/p>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

          1)是否屬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詳細列明屬于公共利益的哪一方面?

          2)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結合國家的和地方的綜合審查)

          3)上述所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是否征求過社會公眾意見?是否經過科學論證?

          4)對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是否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5)征收補償方案確定之前,是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是否公開征求過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是否少于30日?

          6)舊城區改建項目,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是否組織過聽證會,是否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是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7)是否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8)征收補償費用是否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二〕:土地使用權調查

          區分企業所屬土地是屬于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

          是屬于承租方還是真正的土地使用權人?

          集體土地是否是屬于集體建設用地,是否屬于合法經營性用地?

          國有土地要區分用途,是工業用地或者商業用地或者住宅用地?

          〔三〕:企業自身情況調查

          1、審查企業房屋建造的合法性,如果為承租,那審查承租的合法性主要是出租方的主體,標的等相關事實。是否可能造成合同無效的因素?

          2、綜合調取工商檔案。審查企業的營業執照、納稅情況、企業員工合同、企業對土地或者房屋投入的其他相關發票,包括可移動的設備,附屬物。(計算他的搬遷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的損失)不可移動的附屬物的市場價值。并編寫損失報告,必要時請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給予評估。

          第二、拆遷補償安置談判協商

          1、代表企業與拆遷實施單位經辦人協商談判。(這一部分是律師的工作重點)

          2、合理反映企業的損失及要求;應綜合企業情況,做到有理有據。

          3、監督拆遷程序的合法;

          如果產生危害被拆遷企業合法權益的事情,比如:斷水,斷電,斷路等情況律師應及時采取法律手段處理。

          第三、訴訟和裁決

          1、參與企業與土地出租方或者房屋租賃方的承租合同糾紛案件;

          2、參與企業與拆遷人之間的裁決會及聽證程序;

          3、根據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四、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審查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否對委托方存在不利;

          2、監督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有效履行.

          面對不合法的拆遷行為,大多數被拆遷人有兩種表現,一是沉默不語任由宰割,另一種就是暴力抵抗不顧后果。在征地拆遷案件中,請律師介入的時機還是很多的,這個可以根據被拆遷人自己的情況選擇,房屋拆遷糾紛找拆遷律師咨詢肯定比自己在家研究更加靠譜,有時候還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房屋拆遷案件請拆遷律師雖然成本提高但勝訴率也提高了,且拆遷案一般涉及數額較大,支出與收益相比較,請律師仍是安全系數比較高的明智選擇。

          向律師咨詢 房屋拆遷

          房屋征收與拆遷問題一直是國內最受關注的熱點和焦 點,“拒拆”、“強拆”等字眼也頻頻見諸報端。繼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后,針對南京的具體情況,昨日南京市政府下發了《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針對玄武白下等“江南八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作了明細規定。

          被征收人1000戶以上

          要有政府常務會議確定

          記者了解到,本次南京版的“征收與補償”提出了“公共利益”概念,在公共利益前提下,對南京“江南八區”玄武、白下、秦淮、建鄴、鼓樓、下關、雨花臺、棲霞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使用這個辦法。

          《辦法》規定,征收范圍內涉及被征收人1000戶以上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區政府確定的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征收范圍內房屋調查登記并公布結果;擬訂征收補償方案;組織征求意見(聽證會)并公布征收補償方案;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等工作。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征收與補償的具體事務。那么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區該如何執行呢?記者了解到,這幾個區縣可以參照辦法,并制定本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而此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舊城改建”

          過半數有異議要開聽證會

          在拆遷過程中如何滿足普通市民的知情權?《辦法》規定,南京市、區政府應該將論證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在征收范圍內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南京的老城區比較多,而在舊城改造中的“房屋征收”比較多。記者看到,本次辦法中針對舊城區改造也作出規定,提出“舊城區改建項目征收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征求被征收人意見?!?/p>

          而如果舊城改造中居民反對強烈怎么辦?辦法規定超過半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持有異議的。南京市、區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積極配合予以獎勵”

          寫進法條 必須兌現

          到底能獲得多少補償,這也是被拆遷市民最為關注的。在以往的拆遷中,“早搬家獎勵多少萬”一直被作為一個工作措施執行,而在這次南京市出臺的《辦法》中,也將“積極配合予以獎勵”明文寫入法條。

          此外,“辦法”規定了征收補償主要包括三塊: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而搬遷補助費、獎勵的標準將由南京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此外,如果被征收人不要錢而要房子?!掇k法》也規定,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筑面積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一旦選擇“要房子”,臨時安置期限就從交付自己的房子之日起計算。調換房為多層的,臨時安置一般不超過24個月。調換房為高層的,臨時安置一般不超過36個月。房屋征收部門不履行約定的,從逾期之月起,支付雙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同時還規定,被征收人重新購買房屋的,價款中相當于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免繳契稅。

          不能“行政強拆”

          強拆須是“法院執行”

          “強拆”是近些年來市民乃至地方政府的一塊“心病”,在以往的實踐中,有些地方政府一紙行政命令就能進行強拆,損害了老百姓對自己房屋的合法權益。而在近些年國家以及省出臺的文件中,也都規定必須“法院執行”而不是“行政強拆”。

          本次出臺的辦法對“強拆”作出了詳細程序規定,在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補償方式、補償補助金額、搬遷期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其中,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而一旦被征收人或房屋占有人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不搬遷,又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征地拆遷律師咨詢

          社會在進步,時代在發展,國家大力開發農村建設,征收農民的土地。關于征收拆遷遇到問題,找律師可以有效解決嗎?我認為當然可以找律師解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國家征收農民的土地,需要給予一定的賠償,如果農民不愿意拆遷的,村委會會有專人上門進行調解商議。其次,如果經濟實力允許的話,可以聘請專門的拆遷律師為自己普及相關的知識,并且爭取得到最大化的賠償利益。最后,當征地拆遷發生之后,需要律師盡早介入,有助于當事人爭取合理補償時掌握主動權。律師可以盡快收集證據,并且讓政府愿意和被征收人談判,通過雙方的協商解決問題。律師需要一定的時間了解案情以及收集證據,所以當事人一定要盡快找律師。

          一:征收土地要以農民自愿為主。

          國家征收農民的土地,需要給予一定的賠償,如果農民不愿意拆遷的,村委會會有專人上門進行調解商議。

          二: 聘請專業的律師可以為自己爭取最大化的利益。

          如果經濟實力允許的話,可以聘請專門的拆遷律師為自己普及相關的知識,并且爭取得到最大化的賠償利益。

          三:要留充足的時間給律師收集證據。

          當征地拆遷發生之后,需要律師盡早介入,有助于當事人爭取合理補償時掌握主動權。律師可以盡快收集證據,并且讓政府愿意和被征收人談判,通過雙方的協商解決問題。律師需要一定的時間了解案情以及收集證據,所以當事人一定要盡快找律師。

          關于征收拆遷遇到問題,找律師可以有效解決嗎?大家還有什么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下方進行留言。

          拆遷補償糾紛怎么處理,想找個專業的律師咨詢一下

          一、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的法律特征

          (一)涉訴客體的特殊性。

          從我國的立法體例來看,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已經納入房地產法律規范的范疇,它具有明顯的商法性質,和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著明顯的不同,只有涉訴的房屋必須是被確定拆遷或已被拆遷這一客觀事實的發生,才能引起涉訴主體間相關的民事法律關系或行政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二)涉訴法律事實的復合性。

          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管理”一章中,相繼規范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兩種法律事實,就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兩種情況。按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12號文規定,對于當事人雙方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涉訴的按民事案件受理,后一種則屬于行政案件。這其中就牽涉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政府部門實行行政干預的行政行為: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房屋拆遷裁決。房屋拆遷案件涉訴后不管是以民事案件還是以行政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都必須同時涉及到房屋拆遷這一涉訴法律事實相關聯的行政、民事法律關系這一復合法律事實。

          (三)涉訴法律關系的復雜性。

          一般來講,進入審判程序的每一個案件主要體現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較明確。但是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案件反映出現的卻是多重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縱橫交錯。其中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關系,有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的騰房關系,拆遷人與委托拆遷部門之間的委托關系,還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被拆遷人、拆遷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等,由此形成案情錯綜復雜,處理難度十分巨大。

          (四)涉訴案件社會影響的全局性。

          執法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相統一要求比較嚴格。城市的發展總是在拆了又建,建了又拆的良性互動中逐漸美化。在城市發展建設這一大局中,房屋拆遷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與千家萬戶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我們不能總是靠房屋產權人的覺悟,靠對他的強大政治思想工作來解決問題,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在合理補償安置情況下,依法拆遷,靠法律來規范社會的每一個行為是必然趨勢。在這強大的壓力下,如何把握執行法律與執行政策,依法強制執行與保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一矛盾,就成了我們法律、法官面前的一個坎。一般來說,城市發展的每一個足印都是與動拆遷密切相關的,每一次拆遷都有可能聯系千家萬戶的,在絕對公平不可能的情況下,如何找準雙方利益平衡的切入點,妥善處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盡量不引起被拆遷人的對立情緒,杜絕、防范群訪或越級上訪,不造成負面影響,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依據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房屋產權證是房屋產權的合法憑證”,“凡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與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這已從法律上界定了房屋產權證是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合法依據,被拆遷人持有拆除房屋的產權證的,就應享受法律規定的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對這一點理論上、實踐中都沒有什么爭議。但是對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被拆遷戶能否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是不是一概否認呢?筆者認為應視情況而定。

          按照我國土地及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要取得房屋產權證,必須三證齊全,一是土地使用權證,二是土地規劃證,三是城市建筑規劃許可證。沒有這三證,任何一幢建筑都是不合法的,都不能取得房屋產權證,但在城市房屋建筑過程中,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城市房屋的產權形式表現各異,除了三證齊全的房屋產權形式外,還有一些產權形式,這些產權形式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應如何進行,它們能否成為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依據呢?

          (一)屬于合法建筑,但未取得房屋產權證。

          上面已經提到房屋要取得房屋產權證,必須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等三證齊全,缺一不可。由于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書過程中,房產部門要收取一定費用等其他原因,房屋所有人在取得了前述三證情況下,但未辦理房屋產權證,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應該享受法律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因為該房屋所有人(被拆遷人)所享有的拆遷補償安置利益并未對抗任何其他人員、單位的合法利益。他在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時,也不必責令其到房產部門補辦房屋產權手續(因為該房屋三證齊全,房產部門必須予以辦理)。但是對其缺失房屋產權證這一事實,也應適當予以處理,即在補償安置費用中,比照辦證費用的多少予以扣除。

          (二)屬于違章建筑。

          如果被拆除房屋沒有任何建筑申報手續,或者雖有一定的手續但是三證不齊全,這些被拆遷房屋按法律規定都屬違章建筑,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不能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但是這里面又有如下幾種情況。

          1.建筑時屬違章建筑,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后,責令其補辦手續后,房屋所有人已補辦了有關手續,僅因為房屋屬拆遷范圍,房屋產權證暫停辦理而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如果房屋產權證早已補辦到手或使用欺騙手段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不屬本文研究范圍。)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被拆遷人也應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因為他的違章建房這一違法行為,在根據城市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罰(應認定未嚴重違反城市規劃),按照處罰規定,補辦了有關手續后,該房屋就已經由違章建筑變為合法建筑了,合法建筑所有人理應享受合法待遇,即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

          2.建筑時屬違章建筑,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后,責令補辦手續未補辦有關手續的。因為被拆遷人的違章建筑顯然不屬嚴重違反城市規劃,所以,相關部門才可以進行罰款處理,責令其補辦手續,但其并未按照處罰規定繳納罰款,補辦手續,并未將違章建筑變為合法,其法律后果理應由其自負,房屋所有人當然不能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但是對于該違章建筑材料,由于是其合法收益購置的,應該酌情予以補償。應該明確的是,對其建筑材料補償僅僅是補償其殘存價值,不能按照建筑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補償。

          3.建筑物屬違章建筑,雖已按城市土管、規劃部門處罰并補辦了所有手續,但是在處罰決定上載明了附加條件的,要嚴格按照附加條件執行。如果附加條件不明確,難以理解的則被拆遷人對房屋享有貨幣補償待遇,但不能享有安置待遇。理由有三:

          一是房屋產權證是拆遷補償安置的的法律依據,但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證是有瑕疵的,系按附加條件補辦的,與一般的房屋產權證當然不可同日而語,被拆遷房屋由違章建筑變為合法,合法建筑當然享受按價補償的待遇;

          二是被拆遷人建房時違反城市規劃部門規定,未在城市規劃內建筑房屋,現在要拆除,按照城市規劃進行建筑,當然不可能對其予以安置;

          三是附加條件的契約性。因為處罰本來是一種行政行為,在處罰決定中載明一定的附加條件又體現民事的特點。在違章建筑本來就應該無條件拆除的情況下,處罰時,考慮各種因素形成的附加條件其實是雙方的一種合約行為。如果載明的附加條件是待城市規劃建設時無條件拆除的話,則被拆遷人不能享受法律規定的任何拆遷補償安置待遇,應無條件拆除。

          (三)房屋所有權不明,現仍處于不確定糾紛中。

          在房屋拆遷中,并不是所有房屋都產權明晰,不存爭議。對所有權存在爭議的房屋在拆遷中如何進行補償安置,是按照爭議雙方的合意進行補償或安置還是直接由公證機關對補償費用進行公證提存呢。為了闡述這個問題,首先介紹一個案例。劉某爺爺系地主(1954年死亡),解放前在某市置有一面積400㎡房產,解放后一直由政府部門占用(沒有任何沒收或征用手續),1998年3月劉某要求落實政策,將此房產以其名義進行產權登記,某政府部門以解放后一直由其經營管理且已進行修繕改建不同意,釀成糾紛,房屋主管部門稱要雙方打官司確權后才好發證,同年10月劉某起訴。1999年3月該房屋所在范圍進行動拆遷,拆遷人在征詢雙方意見時,劉某要求安置,某部門要求貨幣補償,后為拆遷時間所逼,拆遷人將拆遷房屋全部的貨幣補償金額存于一銀行。1999年12月,劉某與某政府部門在某中院達成協議,各享有200㎡產權。2000年4月,劉某以拆遷人為被告要求對其按規定予以安置,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為此劉某多次上訪。因為折遷房屋時間性要求很強,對拆遷范圍內的房屋要即時作出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安置前,房屋所有權爭議雙方難以取得一致意見的,筆者認為還是以產權調換形式予以補償安置好,當然,安置的面積的現有價值應以被拆除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基本相等,不然的話,將增加糾紛,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對爭議雙方同意貨幣補償的,則應將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交由公證機關提存。

          (四)拆除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的補償安置。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在城區內因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臨時使用土地,但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因此在拆遷中遇有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如何補償安置,筆者認為也應分以下幾種情況區別處理。

          1.對在批準使用期限內的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享有補償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因為被拆遷人在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是經過批準的屬于合法建筑,所以應享受拆遷補償待遇。也因為它是臨時性建筑,當然不得享受安置待遇。

          2.對超過批準使用期限內的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不享有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因為該臨時建筑物雖經批準,但超過使用期限后就應認定為非法建筑了,不受法律保護,這點與本文違章建筑里的第二點有點相似,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責令被拆遷人限期自行拆除,在限期內拆除的,臨時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可歸由被拆遷人所有,超過期限的,則建筑材料殘存價值充抵動拆遷費用。

          3.對未經批準臨時使用土地并建有建筑物的,完全不受法律保護,不享有任何拆遷待遇。因為這種違章建筑物,沒有任何手續證明,被拆遷人應無條件拆除。拒拆遷的,拆遷人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強制拆除,并由被拆遷人承擔強制拆遷費用。

          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關系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中的核心內容。盡管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關系性質上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但由于房屋拆遷存在的行政強制性和期限性,使得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中相對于拆遷人來說處于弱勢群體地位。因此,有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變成了“城下之盟”。如何設置公正有效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在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不盡詳細難以操作情況下,理論界應先行動起來,確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方面的法律規范,因此有必要較詳細認識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法律關系:

          (一)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認定。

          毫無疑問協議的主體是房屋拆遷過程中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從這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拆遷人只能是單位,不可能是個人。但在現實中,對于具備拆遷人資質的單位分支機構和接受拆遷人委托的單位能否成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筆者認為是否定的。理由如下:一是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房層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是唯一合法拆遷人,這一法律規定具有排它性,說明拆遷人的身份是唯一的;二是拆遷人的分支機構和接受拆遷人委托的單位即使具備相應的資質,但它是否具備相應的財力、能力呢。如果不具備,將使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法得到實際履行,無法維護被拆遷人的利益;三是即使拆遷人的分支機構和接受拆遷人委托的單位經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它所從事的拆遷工作仍是一種代理關系,即代理拆遷人履行拆遷權利義務關系,它所有的行為仍是一種委托人與被委托人之間的關系。被委托人必須以委托人名義從事委托代理活動,從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也由委托人承擔。

          (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僅在第十三條簡單規定了協議的基本內容,操作難度太大了。大量實質性的規定由各省市區自行制定,極可能造成區域間的不平衡。因此對涉訴房層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根據審判工作實際需要,協議內容應載明的事項主要應審查是否具備以下幾點:

          1.被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房屋產權證號碼,房屋的結構、面積、地點、層次、朝向、建筑年限及被拆遷人家庭結構等。有附屬用房、地下室、附著物的都應列明。同時對房屋內用水、用電、供氣、通訊和其他需列明的重要設施需動遷的,也要在基本情況中注明。

          2.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情況。不管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為防止拆遷過程中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等不正常情況,都應請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區位、用途、結構、成新、層次、建筑面積等基本因素結合行業規定進行評估的情況。

          3.拆遷補償安置方式。要根據被拆遷人的意愿確定拆遷補償安置方式。非被拆遷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法律不能認可。如果是實行產權調換的,還應根據實際情況標明安置用房建筑面積、地點、層次、戶型結構、朝向、交付時間等。

          4.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用房地點、面積,搬遷補助費,拆遷補償費用支付辦法等。

          5.違約責任。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搬遷期限、周轉房過渡期限、安置房交付期限等還可約定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三)拆遷房屋使用性質的認定。

          在拆遷中,如何認定私房商住問題,既無法律規定,也無司法解釋,僅散見于地方性規章之中。當前唯一的一個行政解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地產司對河北省沙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城市房屋拆遷中有關問題的報告的復函中規定:“在拆遷中,對房屋非住宅應根據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確定,對房屋的使用性質由住宅變更為非住宅房屋或經營用房,房屋所有人應向房產局進行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痹谶@一復函精神下,2001年6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出臺后,上海市、山東省、重慶市等分別出臺的實施細則中一致采用了“確認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為準;對房產證上末標明用途的,以被拆遷房屋報建時的用途為準?!边@一概然性規定,對經營面積計算,變更登記時間(由住宅變更為非住宅)末作規定,仍然難以操作。在拆遷實際中,筆者認為應綜合考慮,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房屋產權證登記為非住宅,且該房實際用于經營并辦理了合法經營證照的,應該以實際投入經營的房屋面積計算為非住宅面積,享受非住宅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其余面積享受住宅補償安置待遇。

          2.房屋產權證登記為非住宅,但該房屋實際上并未投入經營,實際上全部是按住宅房屋進行使用的,不得享受非住宅拆遷補償安置待遇。

          3.房屋產權證登記為非住宅,實際上也是經營用房,但是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偷逃國家稅收,末辦理合法經營證照并繳納有關稅費的,也不能享受非住宅補償安置待遇。在工商稅務部門給予了行政處罰出具證明手續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可以協商酌情給予補償。

          4.房屋產權證登記為住宅,但是一直作為經營用房且具有合法手續,在房屋拆遷公告前也已經變更為非住宅用房的,應該享受非住宅用房補償安置待遇。在房屋拆遷公告前末辦理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為非住宅的,在扣除變更費用后也應享受非住宅補償安置待遇。

          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的處理

          在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又產生糾紛,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一)關于履行合同,限期拆遷糾紛。

          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后,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因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門向拆遷人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內簽訂了合同,必須按期拆遷。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條規定體現了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執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二)關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訴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成了協議,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而拒不騰遷,經房屋主管部門裁決限期拆遷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人應作為案件原告,而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處理上如租賃期限未滿的,則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權,拆遷人應該尋找周轉房予以安置過渡。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的,該安置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是被拆遷人。承租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仍應保持,但租賃合同因原房屋被拆遷也應作相應修改。如果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無條件遷讓,并承擔拒遷的法律責任。如未定租賃期限的,應當確定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的使用權,責令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協約一定租賃期限。如協約不成,被拆遷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法院一般應當準許。但承租人確無騰房條件的,在征得被拆遷人同意后可判令拆遷人對承擔人進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據承租房屋價格的實際情況,付給被拆遷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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