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一下關于食品外包裝標注規定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食品外包裝加貼標簽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現在開始吧!
分裝食品標簽標注規定
一、正面回答
經營者銷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裝食品時,應在銷售貨架的明顯位置設置標簽,并標注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等。經營者應保證消費者能夠方便地獲取上述的標簽。
二、分析詳情
食品標簽是指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一切說明物。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包裝于容器中,以備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錯誤的、引起誤解的或欺騙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紹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食品標簽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食品標簽的一切內容,不得在流通環節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確、科學。食品標簽是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三、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應當標明下列事項,即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食品包裝袋上必須包含哪些信息
食品包裝袋上必須包含以下信息: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擴展資料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六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第十六條?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一)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二)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三)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食品包裝規范
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擴展資料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第十條 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注。
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別予以標注,但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的除外;能夠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食品包裝袋上必需有哪些標志及內容?
1、生產日期和地址,為了讓消費者明確知道,該產品是從哪里來的,以及何時生產的。2、成分和保質期,以確保人們不會購買到過期的食品,這其中包括一些配料和營養成分等內容。3、貯存條件,不同食品的貯存條件是不一樣的,很多消費者對此并不是太熟悉,所以需要商家在食品包裝袋上說明具體的貯存條件。
什么是食品 散裝食品容器外包裝應標明哪些內容
第一個問題:什么是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對“食品”的定義如下: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工業基本術語》對食品的定義:可供人類食用或飲用的物質,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煙草或只作藥品用的物質.
從食品衛生立法和管理的角度,廣義的食品概念還涉及到:所生產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種植,養殖過程接觸的物質和環境,食品的添加物質,所有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設施以及影響食品原有品質的環境.
第二個問題:食品標簽內容:
食品名稱:
一、 必須采用表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二、 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
三、 無上述規定的名稱時,必須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俗名.
四、 在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時,必須同時使用5.1.1條中規定的任意一個名稱.
五、 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稱后注明相應的詞或短語.
配料表一、 除單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標簽上必須標明配料表.
二、 配料表的標題為“配料”或“配料表”.
三、 各種配料必須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
四、 如果某種配料本身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必須在配料表中標明復合配料的名稱,再在其后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當復合配料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有規定名稱,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則不必將原始配料標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標出.
五、 各種配料必須按5.1條的規定使用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必須使用GB 2760規定的產品名稱或種類名稱.
六、 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時(指發酵產品,如酒、醬油、醋等),為了表明產品的本質屬性,可用“原料”或“原料與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條的規定標注.
凈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須標明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按以下方式標明:
a. 液態食品,用體積;
b. 固態食品,用質量;
c. 半固態食品,用質量或體積.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明凈含量外,還必須標明該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質量或百分數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獨立且品質相同、形態相近的幾件食品時,在標明凈含量的同時還必須標明食品的數量.
5.4 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必須標明食品制造、包裝、分裝或銷售單位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進口食品必須標明原產國、地區(指香港、澳門、臺灣)名及總經銷者在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日期標志和貯藏指南
5.5.1 必須標明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標注順序為年、月、日.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標明保質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飲用”(用于保質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飲用最佳”(用于保質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飲用”(用于保存期).
b.“保質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質期……個月”.
“保存期……個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必須標明食品的貯藏方法.
質量(品質)等級產品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食品,必須標明食品的質量等級.
產品標準號必須標明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特殊標注內容5.8.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必須在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
5.8.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必須在配料表中加以說明.
6 允許免除標注內容6.1 當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于10cm2時,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劑外,可免除5.2和5.5~5.7條的內容.
6.2 產品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明確規定保質期或保存期在18個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質期或保存期.
6.3 進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稱、地址和產品標準號.
7 推薦標注內容7.1 批號
由食品的生產或分裝單位自行確定方法,標明食品的生產(分裝)批號.
7.2 食用方法
為保證食品的正確食用,可以在標簽上標明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薦攝入量、烹調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必要時可以在標簽之外單獨附加說明.
7.3 熱量和營養素
可以按GB 13432的規定,標明熱量和營養素的含量.
8 基本要求8.1 食品標簽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
8.2 食品標簽的一切內容,不得在流通環節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必須保證消費者購買和食用時醒目、易于辨認和識讀.
8.3 食品標簽的一切內容,必須清晰、簡要、醒目.文字、符號、圖形應直觀、易懂,背景和底色應采用對比色.
8.4 食品名稱必須在標簽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稱和凈含量應排在同一視野內.
8.5 食品標簽所用文字必須是規范的漢字.
8.5.1 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但必須拼寫正確,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8.5.2 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與漢字有嚴密的對應關系,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8.6 食品標簽所用的計量單位必須以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為準,如:
質量單位:g或克,kg或千克;
體積單位:mL、ml或毫升,L或或升.
進口食品包裝標簽標識規定
一、正面回答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口。
二、分析詳情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一次性告知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項的全部內容。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由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辦理退運手續。其他項目不合格的,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貨或者銷毀。
三、食品進口報關資料
1、官方原產地證書和自由銷售證書;
2、生產國官方衛生證書;
3、生產商成份列表;
4、生產商產品檢驗報告;
5、產品在其國家注冊和批準銷售的證明;
6、原包裝標簽樣張一份,中英文標簽樣張三份;
7、需要生產商官方檢疫證書;
8、裝箱單,fapiao,貿易合同;
9、生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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