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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人傷亡保險賠償標準,軍傷殘賠償標準

          今天給各位分享軍人傷亡保險賠償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軍傷殘賠償標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富華法律網(www.buzzknow.com),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軍人傷亡保險金怎么算

          當然可以。

          第一,軍人傷亡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的性質不同,軍人傷亡保險,是考慮到軍人職業的高度危險性,對軍人因戰、因公犧牲、死亡或致殘后,為保障軍人及其家屬的正常生活而設立的制度,對于增強部隊的戰斗力、凝聚力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建立這一制度的基礎是軍人職業的特殊性和危險性。雖然它和其他損害賠償制度一樣都是采用經濟手段來彌補損失,但這一制度的本質在于補償,并非是對人身、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而人身損害賠償是因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所應承擔的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責任,其目的一是在于彌補受害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后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后果,二是對侵權人施加一種經濟上的制裁。所以,補償與賠償一字之差,就決定了兩者具有不同的作用。

          第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受害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既可要求補償,也可要求賠償,兩者并不互相排斥。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我國的各項法律并沒有排除軍人享受傷亡保險后,向侵權人或違約人根據侵權行為法或合同法獲得損害賠償或違約賠償的權利。軍人作為公民,可以要求侵權人或違約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一點也得到了總后勤部《關于軍人傷亡保險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確認。該《意見》第六條規定,符合享受軍人傷亡保險待遇條件的,如果已經獲得交通事故賠償或者商業保險理賠的,仍可領取軍人傷亡保險金。

          第三,從軍人傷亡保險數額和人身損害賠償數額相比來看,也應當允許受害者同時享有這兩種權利。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軍人傷亡保險金的標準以全軍干部月平均工資收入為計算單位,被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72個月,因公犧牲的,48個月??傆嫴贿^10萬元,少的只有6萬多元,且其中不包含對其所扶養的人給予扶養費和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多的可拿到20多萬,少的也有10多萬元。另外,該司法解釋還規定了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內容??梢钥闯?,補償和賠償兩者標準的差異很大,如果不允許軍人享有這兩種權利,勢必造成軍人權益的損失。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六級傷殘軍人傷亡險和人身傷害險能賠償標準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上是為你解答的六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但不同地區,賠償標準也不一樣。更準確的,推薦至去找個你本地區的資深律師問,會更能幫到你些、更準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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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人意外傷害保險金標準表

          (1)軍人傷亡保險給付月標準為1200元(本標準從2000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的仍按850元執行)。(2)軍人死亡,保險的受益人為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軍人傷殘保險的受益人為軍人本人。(3)軍人傷亡保險金的審批程序,由傷亡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填寫《軍人傷亡保險金申請表》,附殘情評定或死亡性質認定材料,逐級審核上報至軍區、軍兵種聯勤(后勤)部財務部審批。(4)軍人傷亡保險金給付,由傷亡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依據批準的保險給付金額,填寫《軍人傷亡保險金發放表》,辦理一次性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軍人傷亡保險金的詳細規定是什么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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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3-6-1414:05:02來源: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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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軍人權益,激勵軍人履行職責,英勇戰斗,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依照本規定設立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對因戰、因公死亡或者致殘的軍人以及因病致殘的義務兵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

          第四條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領導下的軍人保險行政管理機構主管全軍軍人傷亡保險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全軍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管理。各級后勤機關負責本級軍人傷亡保險工作。具體業務由軍人保險機構承辦,未設軍人保險機構的單位,由后勤財務部門承辦。

          第五條軍隊各級審計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軍、傷亡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六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個人繳納;

          (二)中央財政撥入;

          (三)軍隊調劑安排;

          (四)基金運營收益;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渠道。

          第七條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和志愿兵,每人每月按不超過全軍軍人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繳納保險費,具體繳費標準、辦法由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審定。義務兵、供給制學員不繳納保險費。

          第八條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由總后勤部每年向國家申請。軍隊調劑安排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由總后勤部列入年度預算。

          第九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存儲、劃撥、核算與運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運營收益全部納入傷亡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條各單位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必須上繳全軍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不得自行使用。

          第十一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統管,專門用于軍人傷亡保險金的給付和個人繳納保險費的退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二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會計規則》組織實施。

          第三章保險受益人

          第十三條軍人死亡保險受益人為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軍人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額;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軍人傷殘保險受益人為軍人本人。

          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十五條軍人傷亡保險給付金額,以全軍干部月平均工資收人為計算單位。具體數額,由總后勤部根據工資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軍人死亡保險金按照下列標準給付:

          (一)被批準為革命烈士的,72個月;

          (二)因公犧牲的,48個月。

          第十七條軍人傷殘保險金按照下列標準給付:

          (一)因戰致殘的,特等42個月,一等36個月,二等甲30個月,二等乙24個月,三等甲18個月,三等乙12個月;

          (二)因公致殘的,特等36個月,一等30個月,二等24個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個月,三等乙6個月;

          (三)因病致殘的,一等24個月,二等甲18個月,二等乙12個月。

          第十八條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志愿兵退出現役時,未曾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退還個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利率由總后勤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利率確定。

          第十九條軍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殘的,不予給付傷亡保險金:

          (一)懼怕執行作戰和其他可能發生危險的任務而自殘或者自殺;

          (二)犯罪或者其他違法行為;

          (三)酗酒或者其他蓄意違紀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給付保險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軍人傷亡保險金的給付和個人繳納保險費的退還,由所在單位后勤財務部門辦理。

          第二十一條軍人傷殘后己領取保險金,因殘情加重提高傷殘等級的,按提高的傷殘等級標準補齊差額;再次致殘的,按新的殘情評定等級,發放傷殘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軍人因戰、因公失蹤并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現的,受益人應當退還已經領取的死亡保險金。

          第五章傷亡性質認定與評殘

          第二十三條軍人傷亡性質認定,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軍人傷殘、病殘等級評定,依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和《革命傷殘軍人評定病殘的條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軍人傷殘評定工作,依照《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軍人保險機構對傷亡性質認定或者傷殘等級評定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告軍人保險機構。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出具假證明。偽造公文。證件或者擅自更改傷亡性質、傷殘等級騙取傷亡保險金的;

          (二)不按照規定存儲,劃撥,結算和運營傷亡保險金的;

          (三)虛報冒領傷亡保險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標準發放傷亡保險金的;

          (五)貪污、挪用傷亡保險金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妨害軍人傷亡保險工作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傷亡保險辦法。由總后勤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傷亡保險辦法,由武警總部依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領導下的軍人保險行政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

          總后通知調整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

          《解放軍報》2006年9月18日電總后勤部日前下發《關于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從9月1日起,師職以下現役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4級以下文職干部、士官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月標準,暫按干部職務等級和士官軍銜級別確定。

          我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月標準原為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本人月工資收入的1%。這次下發的《通知》規定,正師職(專業技術4-6級,正局級)的月標準為30元,以下按職務等級依次遞減,排職(專業技術14級,辦事員)為12元;六級士官的月標準為20元,以下按軍銜等級依次遞減,一級士官為8元。國家按個人繳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逐月記入個人賬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只積累不消費”,即軍人在服役期間享受軍隊的公費醫療,退役后將保險金移交地方或發給本人,以滿足與地方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

          為保證六級以上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后與地方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接軌,《通知》規定,在2006年9月1日前被評定為六級以上殘疾等級且已退還個人繳費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所在單位聯(后)勤財務部門從10月起負責為其重新建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每月按規定數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在9月1日后被評定為六級以上殘疾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不再退還個人繳納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每月按規定數額繼續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個人繳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并記入個人賬戶。被評定為六級以上殘疾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退出現役時,由所在單位聯(后)勤財務部門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總后勤部《關于軍地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問題的通知》規定,辦理保險關系轉移和保險金給付手續。

          《通知》還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作出規范:士官考取軍隊院校后,所在單位聯(后)勤財務部門應將其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入軍隊院校財務部門。執行供給制學員待遇的,個人賬戶由軍隊院校續建后予以凍結;執行士官待遇的,個人賬戶由軍隊院校按規定續建和管理,本人按規定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個人繳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畢業時,軍隊院校財務部門將其退役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到接收單位。批準轉業、復員暫未離隊仍在軍隊領取工資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繼續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按規定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個人繳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被取消軍官、文職干部身份或士官資格,改按義務兵退伍,以及被開除軍籍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本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本金和利息給付。義務兵被除名或開除軍籍的,不享受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待遇。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軍隊軍以上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離退休干部暫不參加退役醫療保險。義務兵享受退役醫療保險,但不繳納保險金。軍人退出現役時,由有關部門將保險金移交地方,與地方醫療保險制度接軌;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險金發給本人。如軍人犧牲或病故,保險金可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軍人傷亡保險政策制度作出調整

          內容摘要:四總部修訂頒發軍人傷亡保險規定總后同時頒發軍人傷亡附加保險規定總后勤部同時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附加保險規定》(以下簡稱《附加規定》),共5章26條,對軍隊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辦法做出調整改革。

          取消個人繳費,較大幅度提高軍人傷亡保險補償水平

          中國軍網據解放軍報北京9月5日電安發亮、記者范炬煒報道: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日前修訂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軍人傷亡保險政策制度作出調整。

          《規定》共9章39條,主要明確和規范了以下事項:取消個人繳費規定,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歸并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死亡保險金標準;按照軍人死亡保險金補償水平略高于地方其他社會成員的原則,參照工傷保險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確定因公犧牲軍人死亡保險金標準;突出對殘疾軍人工資收入損失的補償,殘疾保險金標準按照本人月工資收入和相應月數計算確定,較大幅度提高軍人傷亡保險補償水平;形成軍人傷亡保險金標準動態化、規范化調整機制。

          總后勤部同時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附加保險規定》(以下簡稱《附加規定》),共5章26條,對軍隊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辦法做出調整改革?!陡郊右幎ā窂娬{,軍人傷亡附加保險應當體現軍人職業特點,遵循崗位風險越大、補償水平越高的原則。購買軍人傷亡附加保險所需經費納入軍費預算安排,軍人不繳納軍人傷亡附加保險費。

          總后財務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前,全軍部隊堅持以軍事斗爭準備為龍頭,不斷提高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的能力,軍事訓練、科研試驗、維穩處突、搶險救災等任務重、風險大?!兑幎ā返念C發,充分體現了胡主席和中央軍委對全軍廣大官兵的關心愛護,對于減輕軍人后顧之憂,維護軍人合法權益,激發廣大官兵戰斗精神,更好地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都具有重要意義。

          關于《附加規定》,這位負責人介紹說:通俗地講,軍人傷亡附加保險待遇,就是對非戰爭時期被認定為因戰、因公、因病死亡或者致殘的軍人,在享受傷亡保險的基礎上,根據其崗位風險程度不同,采取購買商業保險的辦法,再給予一定的傷亡附加保險金。軍人職業崗位不同,風險也不同,特別是航天、航空、航海、科研試驗等特種崗位,在崗位訓練和執行任務過程中,面臨更大風險,付出更多奉獻與犧牲。軍隊建立傷亡附加保險,建立差異化保險補償機制,體現了軍隊特殊崗位的風險特點,對激勵官兵在高風險崗位建功立業,有效保障軍隊完成急難險重任務,進一步增強部隊吸引力、凝聚力和戰斗力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和《附加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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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多少

          軍人評殘后一次性補助根據殘疾等級1至10級現標準為最高14.5萬元至最低1.75萬元不等?,F役軍人受傷至殘疾,并被評定為殘疾軍人的,如果沒有特殊的家庭生活可能的含退役后,并沒有有一次性補助的。

          法律分析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犧牲或致殘,以及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可以同時享受軍人傷亡保險金和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烈士保險金標準由8.64萬元提高到60萬元,因公犧牲由5.76萬元提高到30萬元,1至10級殘疾由原標準最高5.04萬元至最低0.48萬元,提高到現標準最高14.5萬元至最低1.75萬元不等。 如果你評上了九級就可以在退伍前得到部隊的殘疾保險近萬元(10級是0.48萬元)?,F役軍人受傷至殘疾,并被評定為殘疾軍人的,如果沒有特殊的家庭生活可能的(含退役后),并沒有有一次性補助的。但是能夠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關于軍隊統一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由部隊投保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所在部隊聯勤部門撥給相應等級的保險金賠償款,在退役時有部隊聯勤部門一次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退役后,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由有關部門發給民政部每一年9月發布的撫恤金標準的、相應等級的撫恤金至終。當新老殘疾軍人只有在家庭生活發生困難時,可以向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申請一次性補助,經過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審核和縣市區民政部門批準,每年累計可以得到累計不大于3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二十五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后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F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后,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后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第二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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