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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精神賠償金標準是什么
過錯方向無過錯方作出的 離婚賠償 主要包括了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但其中對精神方面的賠償計算是比較繁復的,因為此時要考慮到多方面的因素,就包括了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才有可能計算出離婚 精神損害賠償 的數額。 一、 離婚 精神 賠償金 標準是什么 所謂 離婚損害賠償 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一方在重婚、與他人 同居 期間將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因該贈與行為給其帶來的物質損失。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參照《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實施。其賠償數額的確定,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予以確定。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 中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 離婚糾紛 中的過錯 賠償標準 是很低的。 二、離婚時的過錯方怎么認定 婚姻法 上的離婚過錯方是指: 1、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實施 家庭暴力 的;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對于過錯方提出的離婚,法院仍應堅持以是否感情破裂為標準決定是否判決離婚。凡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過錯方愿意接受調解和好,無過錯方及其子女對有過錯一方持諒解和爭取的態度,法院應該判不離。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愿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并且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要求過錯方作出損害賠償的話,那必然是在夫妻離婚的同時進行的,如果是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無過錯方要求過錯方作出賠償,除非是雙方協商達成了一致,否則的話法律上并不會支持這樣的 訴訟 請求。其中甚至明確要求了,過錯方必須是具有法定過錯情形的才行。
離婚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2022
離婚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根據以下因素確定的: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離婚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提出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確定因素:(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這六個因素具體運用到婚姻家庭領域,我們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這些因素來確定過錯方的賠償金額。在審理案件中,法官重點考察過錯方實施行為時間的長短、手段的惡劣程度、公開度以及對過錯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對受害人肉體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離婚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離婚精神損失賠償在法律上是沒有統一的標準,主要是根據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創傷來進行賠償。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離婚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是多少
離婚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要根據以下因素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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