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企業拆遷補償款稅收優惠,以及企業動遷補償款稅收政策文件對應的內容介紹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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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業拆遷補償稅收政策是什么
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 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 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于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3. 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 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推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 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業拆遷補償費應該怎么納稅
一、企業拆遷補償款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目前法律法規并沒有針對企業征收拆遷出臺相關的免稅政策,因此企業因征收拆遷所獲得的補償款不屬于免稅、不征稅范圍,企業在獲得拆遷補償款并依法扣除相應費用后,結余補償款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按企業所得稅稅率25%計算繳納。
二、企業使用拆遷補償款新購置土地、房屋、機器設備不得抵扣,可抵扣的項目為搬遷費用和資產處置費用
1、現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文《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40號文》)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不得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文《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項規定,“凡在2012年10月1日之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相應的各類資產購買不得作為搬遷支出”。
提請企業關注:國稅函[2009]11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中所規定的購買土地、房屋、機器設備費用可抵扣的規定已被廢止。已廢止的118號文中第二項的規定:“企業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對于2012年10月1日之后的企業拆遷項目,重置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項目的費用不得從拆遷補償款中抵扣。該部分往往金額較大,企業主在搬遷過程中應當謹慎決策新購置項目,以免出現不可抵扣和大量應納稅金額的稅收風險。
2、企業拆遷補償款的扣除項目主要是針對員工安置以及資產變賣和搬遷支出,該部分較資產重置支出占比較小但明細項目較多,普遍存在于企業搬遷過程中,需要企業關注具體扣除項目下的財務核算。
實務中可扣除項目全部計算的結果大概占到全部拆遷補償款的5%左右,如果企業有專業財會、稅務人員去組織整理材料,還原企業上述費用的真實情況,以上可扣除項目最高有可能達到整體拆遷補償總額的20%左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文《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八、第九、第十條的規定,這些項目具體包括:
1、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
2、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
3、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
4、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
5、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
6、企業由于搬遷而報廢的資產,如無轉讓價值,其凈值作為企業的資產處置支出。
三、如果符合政策性搬遷要求,企業可以申請備案以獲得拆遷補償款五年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
《40號文》為企業提供了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規定在符合政策性搬遷前提下,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企業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可以享受最長五年的遞延納稅期間。
由于兜底條款的存在,導致政策性搬遷范圍較大。若滿足征收拆遷主體為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兩個條件,基本該拆遷項目可以納入政策性搬遷范圍?!?0號文》對于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確的列舉式定義,企業在接到搬遷公告時應當及時判定該拆遷項目性質: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遞延納稅是指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是在最長五年的搬遷年度結束后,對拆遷補償款結余進行匯總清算納稅。
綜上所述,企業在獲得拆遷補償款后,應當明確自身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責任,并及時判斷是否可以享受納稅優惠政策,了解上述涉稅事項相關要求,以免出現應繳未繳稅款的風險。
企業拆遷補償款稅務最新政策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
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標準取得的 拆遷補償款 ,免繳 個人所得稅 。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 企業所得稅 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的規定,對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權 轉讓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 應納稅所得額 。 (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法律依據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四條 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應視為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進行所得稅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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