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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征地拆遷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落實征地 拆遷 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經濟板塊管委會(辦公室),有關社會單位: 根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 法規 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 征地補償 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13〕58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土地補償費按依法征收土地的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8000元。 安置補助費按征收土地農轉非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8000元。 二、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農村房屋補償 區政府發布 征地 公告時具有農村 房屋所有權 證和集體 土地使用權 證的被拆房屋,其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1執行,其補償費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產權人。 (二)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依法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該征收范圍內的 農村宅基地 和林地面積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鎮(街)、村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分配。 被征收土地中 宅基地使用權 范圍內的地上構筑物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3執行。其補償費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零星栽種的樹木花草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4執行。其補償費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 對土地征收范圍內集體和個人的林地(以批準征收的林地面積為準)的補償,參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綜合定額每畝22000元的標準實施補償;經補償后的林木按《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置。 (三)鎮、村、社投資修建的交通、水利、水電設施及其它公共設施按重慶市征收 集體土地 有關政策規定予以補償。 (四)企業補償 1.對具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企業房屋,其房屋補償根據被拆遷房屋結構、年限等因素,按本通知附表2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對具有 營業執照 和稅務登記證的企業的搬遷損失費按《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相關規定和標準計算;對企業生產設施、設備凈值無法計算的,在政府確定的評估機構庫中隨機抽取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并結合《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村民的住房改作企業用房的,按農村房屋住房標準補償。 2.在規定時間內搬遷完畢并交付應拆房屋的企業,可參照農房拆遷中針對拆房行為支付的拆遷補助費和房屋殘值收購費標準,按應拆房屋面積計算搬遷補助費給企業。 三、住房安置 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征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住房安置采取貨幣安置住房和統建優惠 購房 兩種方式,由住房安置對象以戶為單位自愿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 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按每人建筑面積30平方米標準予以安置。1個自然間標準為建筑面積15平方米。 (一)貨幣安置住房 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貨幣安置費標準為: 南坪鎮、涂山鎮、雞冠石鎮5700元/平方米。 南山街道5000元/平方米。 長生橋鎮、峽口鎮、迎龍鎮、廣陽鎮4000元/平方米。 (二)統建優惠購房 由征地拆遷安置單位提供 安置房 源,按照《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13〕58號)規定的原則和標準予以安置。 (三)征地拆遷具體執行的住房貨幣安置、統建優惠購房的最終標準,以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時經區政府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為準。 四、拆遷補助 (一)凡采取住房貨幣安置方式的被拆遷戶,按10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發給搬遷補助費。凡采取統建優惠購房方式的被拆遷戶,從過渡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安置房具備基本居住條件)次月止,每人每月發給400元過渡費。區政府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形勢、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過渡費標準。 (二)在規定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戶,按戶計發兩次搬家補助費,其標準為: 3人(含)以下戶:700元/戶·次。 4人(含)以上戶:1000元/戶·次。 (三)在規定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戶,按有證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發拆遷補助費,標準為60元/平方米。 (四)被拆遷戶的水、電、閉路電視等設施以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為單位計發綜合補償費,標準為2000元/戶。 (五)在規定的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戶,若自己無能力拆除或本人自愿放棄處置農房殘值的,經本人申請,征地具體實施單位可根據房屋結構,按以下標準支付農房殘值收購費,被拆遷戶領取殘值收購費后,房屋殘值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處置。 鋼砼結構:30元/平方米。 磚混結構:20元/平方米。 其余結構:10元/平方米。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安置標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原《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政策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南岸府發〔2008〕131號)、《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征地 拆遷補償 貨幣安置獎勵費的實施意見》(南岸府辦發〔2009〕116號)、《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征地拆遷補償住房貨幣安置獎勵有關事項的通知》(南岸府辦發〔2010〕100號)、《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南岸區調整征地拆遷補償住房貨幣安置獎勵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岸府辦發〔2010〕101號)、《南岸區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明確“城中村”改造項目有關獎勵補償政策的通知》(南征領發〔2011〕1號)、《南岸區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城中村”改造項目征地政策的指導意見》文件同時廢止。 2013年1月1日前區政府已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征地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 六、經開區范圍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通知執行。 七、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重慶市南岸區國土資源管理分局負責解釋。
重慶市南岸區拆遷租房有補償嗎
有補償的。
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征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住房安置采取貨幣安置住房和統建優惠購房兩種方式,由住房安置對象以戶為單位自愿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
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按每人建筑面積標準予以安置。1個自然間標準為建筑面積。
貨幣安置住房
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貨幣安置費標準為:
南坪鎮、涂山鎮、雞冠石鎮5700元/平方米。
南山街道5000元/平方米。
長生橋鎮、峽口鎮、迎龍鎮、廣陽鎮4000元/平方米。
重慶市農村征地補償,都有哪些詳細的規定
一、重慶市農村征地補償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 ,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計劃、勞動、民政、信訪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完成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補償 第四條征用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地上建筑物補償以集體 土地使用權 證和農村 房屋所有權 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構筑物按實計算。青苗補償按征地時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第七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一般樹木按實補償。 果園、茶園、桑園、苗圃、花園按當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至1.5倍計算補償費。 對珍稀名貴樹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下列地上建(構)筑物、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 臨時用地 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體上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五)大然野生雜叢。 第九條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其 拆遷 房屋參照農房造價給予適當補償。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上浮50%予以補償。 第十條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在征地拆遷范圍以外的,不拆遷、不補償、不安置。但應根據 集體土地 使用權屬證書確定的 宅基地 面積,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支付征地農轉非人員占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補償后,農轉非人員在公共設施使用、公益事業等方面與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同等待遇。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該宅基地時,房屋的補償、安置按征地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被征地單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戶)的水、電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水利工程補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天然氣安裝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的移機費標準補償。被拆除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償。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 第十二條征地拆遷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建(構)筑物,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后,原建(構)筑物歸國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置。被拆遷企業的搬遷損失費(含設備搬遷損耗、停工損失及搬遷費)按所搬遷設備折舊后凈值的15%至20%計算。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被征地單位的下列入員按有關規定農轉非或以調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勞改勞教人員。 第十四條被征地單位的下列入員不予安置: (一)無法定婚姻關系或 撫養 ( 贍養 )關系遷入且無承包地的農轉非人員; (二)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 退休 人員。 第十五條對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安置,可以采取貨幣安置、保險安置、以地安置或民政部門安置等方式。 第十六條征地農轉非人員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轉非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領取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支付給農轉非人員。 第十七條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經本人書面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將該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全額或者半額交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慶市 分公司 辦理儲蓄式 養老保險 ,具體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慶市分公司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有條件興辦經濟實體且安置農轉非人員在10人以上的,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該經濟實體,作為被安置的農轉非人員投入的資本金。同時按每個農轉非人員20至30平方米的標準向該經濟實體劃撥土地,用于發展生產,安置農轉非人員。該經濟實體應按規定繳納征地成本費。 第十九條下列農轉非人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或逐月發放生活費: (一)未滿18周歲的孤兒; (二)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孤寡人員; (三)持有殘疾證明、 喪失勞動能力 且無 監護人 的人員;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患有精神病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第二十條對農轉非人員安置實行征地統籌費調劑使用辦法。統籌費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市區每畝3000元,其他區縣(自治縣、市)每畝2000元的標準向建設用地單位收取,專項用于征地農轉非人員安置的統籌調劑。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一條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上地使用權證的被拆迂房屋的征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二條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房屋被拆遷的未轉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 (三)通過買賣、 繼承 、贈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人員,但在城鎮確無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人員,其房屋被拆迂后,可以按照 農村宅基地 管理的規定申請宅基地。 第二十三條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統建優惠 購房 、貨幣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等方式,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予以安置。 第二十四條住房安置對象選擇優惠購房方式并且確有統一修建 安置房 條件的,以戶為單位,按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確定的應安置房建筑面積標準,以土地征用時磚墻(條石)預制蓋價格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優惠購買安置房。 因戶型設計限制,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但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下達后 離婚 分戶的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超過當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安置標準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 因戶型設計限制,購買安置房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價補償給被安置人。 第二十五條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優惠購房時,可申請增購1個自然間的住房,其價格按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計算。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城鎮戶口,經審核在他處確無住房并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優惠購房時,可申請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1個自然間的住房,與原戶主合并安置。 征地前無法定婚姻關系或撫養(贍養)關系遷入且無住房的被征地人員,可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標準以綜合造價購買住房。 在政府批準征用土地之日前,長期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城鎮人員,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且城鎮確無住房的被拆遷人,經住房安置方審核同意后,可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標準按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住房。 第二十六條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與安置對象簽訂貨幣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結算貨幣安置款。 貨幣安置款額等于貨幣安置住房 合同履行 時,征地拆遷范圍相鄰 經濟適用房 平均售價與土地征用時磚墻(條石)預制蓋房屋補償標準之差乘以當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確定的應安置房建筑面積。 第二十七條無條件集中統一修建安置房的,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同級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確定的應安置房建筑百積標準和當時當地城鎮居民住宅平均建安造價予以補助,并按照規劃管理要求和當地城鎮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標準劃給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對象自建住房。 第二十八條戶口分別在2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為同批住房安置對象的,合并為1戶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在2個或2個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遷時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九條安置房的建安造價包括基礎、主體、屋面工程、水電安裝等費用,由區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并予公布。 統建安置房屋、自建房屋的,按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的規定減免稅費,但天然氣安裝費、通氣費由住房安置對象自行承擔。 貨幣安置對象購買住房時,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免繳房屋交易費用。 第三十條住房安置對象按規定辦結安置房的有關手續后,房屋產權歸該住房安置對象所有,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后可依法轉讓、出租、 抵押 。 對統建優惠購房,建設用地單位應按優惠購房建安總造價的2%-3%的比例提留該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交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交付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專項用于該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條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遷方案規定的時限自行拆遷。 在規定時限內搬遷的拆遷戶,其搬家補助費按戶一次性計發,3人以下(含3人)每戶不超過300元,3人以上每戶不超過500元。臨時過渡戶按2次計發。 因建設需要,被拆遷戶須提前搬遷過渡的,從過渡之日起以批準征地時的在籍戶口為準,發給搬遷過渡費或搬遷補助費。屬統建優惠購房安置的,按實際過渡時間計算,每人每月發給80至100元搬遷過渡費;屬貨幣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發給300元至500元搬遷補助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 北碚 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附表一所列標準執行;青苗和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及房屋、構筑物、零星的一般樹木的具體補償標準,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在附表二至附表五所列的標準范圍內制定。 其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可參照附表一至附表五所列的標準,制定本地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和青苗、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及房屋、構筑物、零星的一般樹木的具體補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征占用林地的補償、安置,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長江三峽移民征地補償、安置,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人民政府1994年發布的《重慶市征地 拆遷補償 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發生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按原有的規定辦理。 主要是對進行征地的具體情況,結合重慶的實際請款。進行的相應制定,除了對土地進行補償外,還對土地的附著物、青苗費和安置費都做了詳細的規定,從而保證征收土地者的合法權益和經濟利益不受損失。
重慶市2021年征地補償標準
1、房屋拆遷管理費
費額標準: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元計收;收費單位:由區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拆遷人收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履行其法定職責,不再另行收費(包括各種證照、表報、公告等工本費用)。
2、委托代辦拆遷服務費
費額標準: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25元計收;收費單位:由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代辦拆遷單位,向委托的拆遷人收取;委托代辦拆遷服務費費額標準是最高限價,拆遷人與代辦拆遷單位可在此幅度內商定具體的費額;委托代辦拆遷的具體內容以及拆遷人與代辦拆遷單位的其他權利、義務,應當通過簽訂委托代辦拆遷合同予以明確。但代辦拆遷應當包括對被拆遷房屋(含附屬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進行調查摸底、擬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動員拆遷、代辦草擬或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組織實施等基本內容。房屋評估費,執行資產評估收費標準。城市房屋評估標準按附件一執行。重慶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建筑安裝工程先進集體、房屋綜合造價和商品房價(基準價格)按附件二所列標準執行。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提前搬遷壯大費按附件三所列標準執行。其中的搬家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固定安置的發一次,臨時過渡的發兩次。
房屋裝飾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經市或區市縣具有房產價格評估資格的專業機構按照重置人體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后,由拆遷人對房屋裝飾物的所有人給予補償。電話遷移費:由拆遷人按電信部門規定的遷移費標準給予全額補償,固定安置的發一次,臨時過渡的發兩次。被拆遷人單獨安裝的水電總表由其自行聯系拆除,由拆遷人按供水、供電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一次性給予全額補償。被拆遷人原有的天然氣、閉路電視等設施,由拆遷人恢復安裝,不另行收費。拆遷時不再補償。
本條第(四)、(五)、(六)項費額標準,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可下浮20%以內執行,其他區市縣可下浮30%以內執行。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送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房管局備案。
3、注意事項
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申請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實行賃證收費,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
本費額標準需調整變動時,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本費額標準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原重府發〔1993〕47號文規定的新標準實施當月起,住宅的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縣費按新標準執行;非住宅搬遷補助費按新標準執行;經濟損失補助費按新標準費額減去已發補助費之差除以過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過渡期限(月)予以補發。
重慶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重慶市房屋拆遷補償新標準的有關問題如上所述。在進行房屋拆遷的時候需要對被拆遷的的房屋進行一定的補償,包括房屋拆遷費、周轉性補償以及獎勵補償。這三種補償的補償標準上文都有講解。如果對這些補償標準存在疑問的話,可以到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了解更加詳細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以上系筆者關于重慶南岸區拆遷補償最新標準以及重慶市南岸區拆遷補償一些小小看法見解,若有不當之處煩請批評指正,若有什么建議意見,歡迎大家留言探討。